近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光大证券”)再度被监管警示。
5月26日,上海证监局官网披露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境外子公司管理、证券研究业务合规等问题,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光大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上海证监局表示,经查,光大证券存在两项主要问题。
其一,未对境外子公司相关议案履行公司层面的集体讨论程序、未由合规负责人出具书面合规审查意见。监管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其二,上海证监局指出,光大证券未能有效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光大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光大证券首次因境外子公司管理问题遭监管点名。
早在2022年,中国证监会便曾对光大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彼时监管查明,光大证券境外子公司中国阳光富尊移民服务有限公司所从事的移民服务业务,不属于金融相关业务范畴,存量业务尚未完成清理。
与此同时,监管还指出,光大证券未督促境外子公司完成所持OP EBS Fintech Investment Limited、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国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合伙份额)清理。
此外,光大证券还被指出未按期完成至少1家子公司、1家特殊目的实体(SPV)的注销,以及11家子公司、3家SPV的层级调整,未能有效压缩境外子公司层级架构。
彼时,中国证监会认定,上述情况违反《境外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并要求光大证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整改报告。
从此次警示函内容来看,时隔近四年后,光大证券再次因境外子公司治理问题被监管点名。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4月,光大证券还披露了下属公司诉讼最新进展,即浸鑫基金境外项目交易主体JINXIN INC.(开曼浸鑫)与MPS公司原卖方股东RICCARDO SILVA、ANDREA RADRIZZANI等个人及机构相关诉讼情况。
近日,开曼浸鑫收到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判决书,法院“驳回了开曼浸鑫主张被告RICCARDO SILVA及其特殊目的实体RICCARDO SILVA HOLDING DESIGNATED ACTIVITY COMPANY,以及MARCO AULETTA存在欺诈性虚假陈述的全部诉讼请求”。
(文/闻一方 来源:经济导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