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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多家分支行因员工各种违法违规操作触发“雇员忠诚险”理赔,内控短板及风险防控体系凸显危机

来源: 文化视界 2026-05-21 11: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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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刊发文章《拉锯七年,银行终获328万余元“雇员忠诚险”赔偿金》,详细披露中信银行兰州分行因客户经理吕云泽诈骗案产生资金损失,最终通过司法途径获得328万余元保险赔偿金的全过程。据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披露,吕云泽共计骗取14名被害人资金393.74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经梳理公开司法文书及公开报道确认,该案例并非中信银行“雇员忠诚保险”首次出险。该行此前已多次因员工违规行为触发保险理赔,并先后获得大额保险赔偿:中信银行唐山分行新华道支行员工韩某挪用储户存款累计超3600万元,给该行造成资金损失1055.6万元,该行最终获得保险赔偿金822.5万元;中信银行长沙分行阳光支行时任行长蒋慕飚多次为企业民间借贷提供担保,给该行造成直接损失超6000万元,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保险公司向该行支付赔偿金1000万元(该判决目前处于再审阶段)。

此外,据媒体报道,2016年至2020年间,中信银行大连分行员工李某利用办理业务的职务便利,擅自为客户开通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截留客户U盾、偷窥账户密码,私自办理理财撤单、贷款等业务,造成客户净损失1084.6万元。经法院审理判决,该行最终获得保险赔偿金800万元。

上述多起案例显示,中信银行已多次陷入“员工违规操作、银行先行代偿客户损失、保险公司兜底赔付”的循环模式,其内部员工管理及风险防控体系的有效性引发市场关注。

拉锯七年 中信银行兰州分行终获328万余元保险赔偿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微及公开司法文书披露,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吕云泽在中信银行兰州分行定西路支行担任客户经理期间,利用部分客户年龄偏大、不熟悉电子产品操作、视力不佳的客观情况,以“协助操作网银”为由,诱导被害人输入账户密码,随后将客户拟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转入其本人实际控制的账户。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吕云泽通过上述手段,累计骗取14名被害人资金共计393.74万元,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案发后,吕云泽仅退赔赃款7.54万元,剩余资金损失无法通过其退赔弥补。

2019年6月,中信银行兰州分行依法解除与吕云泽的劳动合同,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14名受害客户陆续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正式进入司法程序。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对吕云泽作出判决后,吕云泽不服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2024年3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吕云泽有期徒刑十一年。

为保障客户合法权益,中信银行兰州分行在司法程序推进期间,以自有资金向14名受害客户垫付了386万余元资金损失。据悉,案发前两个月,中信银行兰州分行为其员工投保了“雇员忠诚保证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若雇员因不诚实行为给被保险人(即中信银行兰州分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2021年10月,中信银行兰州分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遭保险公司拒绝。2022年2月,中信银行兰州分行将该保险公司诉至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历经两次审理,其理赔诉求均被法院驳回。该行随后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亦未获得支持。最终,经检察机关依法抗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改判,判令保险公司向中信银行兰州分行支付保险赔偿金328万余元。截至2026年3月13日,该笔赔偿金已全部足额到账。

员工挪用储户存款超3600万 唐山分行代偿后获赔822.5万元

2026年1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决书,披露了中信银行唐山分行因员工违规触发“雇员忠诚险”理赔的案例。据该判决书显示,2014年至2021年期间,中信银行唐山分行新华道支行员工韩某,利用职务便利取得储户刘某、陈某的信任,谎称可协助二人购买中信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在未经客户书面及口头明确许可的情况下,陆续将二人在该行账户内的资金转入其本人或其实际控制的银行卡,用于牟取非法利益。2021年9月,该违规行为被发现并案发。

判决书进一步披露,为掩盖挪用资金的行为,韩某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将刘某、陈某账户内的资金互相拆借:将刘某账户内的资金转出后,先用陈某账户内的资金向刘某垫付部分款项,待其挪用的资金回流后,再将对应款项归还至陈某账户。后期,因韩某外借的资金多次无法如期回流,导致其挪用的储户资金无力返还。

经司法会计审计确认,截至案发时,韩某尚有945.87万元挪用资金未归还。具体明细为:2014年4月至2021年9月期间,韩某累计挪用刘某存款2229.20万元,以“理财收益”等名义累计返还1748.02万元,剩余481.18万元未归还;2015年4月至2020年11月期间,韩某累计挪用陈某存款1418.46万元,以“理财收益”等名义累计返还953.76万元,剩余464.69万元未归还。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韩某犯挪用资金罪,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945.87万元,返还中信银行唐山分行新华道支行。截至该案民事判决作出时,已追缴款项金额为8.81万元。

为化解客户损失,中信银行唐山分行于2021年9月向储户刘某垫付资金607.6万元,同年12月向储户陈某垫付存款本金448万元,合计垫付资金1055.6万元,该金额即为该行因韩某违规行为产生的实际资金损失。

据悉,中信银行石家庄分行(统一负责辖内分支行相关保险投保事宜)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投保“雇员忠诚保证保险”,该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800万元。中信银行唐山分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遭拒后,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付保险金800万元,以及会计鉴定费、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合计27.97万元。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中信银行石家庄分行最终获得保险赔偿金822.5万元。

支行行长违规担保致损超6000万 长沙分行获判1000万保险赔偿

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公布的民事判决书披露,中信银行长沙分行阳光支行时任行长蒋慕飚,在任职期间多次以支行名义为企业民间借贷提供担保,给中信银行长沙分行造成直接损失超60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湖南省平安轻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化科技”)向杨某借款1900万元。中信银行长沙分行阳光支行向杨某出具《担保函》,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10天,该《担保函》由时任支行行长蒋慕飚签字,并加盖该行业务专用章。借款到期后,轻化科技未按约定还款。

2006年9月,蒋慕飚再次以中信银行长沙分行阳光支行名义出具《担保函》,将担保期限延长至2006年12月。借款期限届满后,轻化科技仍未还款,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定,蒋慕飚以中信银行长沙分行阳光支行名义出具两份《担保函》的行为,属于代表该行行使的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判决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对轻化科技1900万元借款及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此外,司法文书显示,蒋慕飚还曾为轻化科技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某的多笔借款提供担保,甚至以中信银行长沙分行阳光支行名义出具借条。2006年7月,中信银行长沙分行阳光支行向李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800万元整,我行委托李某将该款汇至轻化科技在我行开立的账户,我行保证按期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由法院判决,并按借款金额每天支付20%违约金”,该借条加盖该行公章,并由蒋慕飚签字确认。

2011年7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蒋慕飚在担任中信银行长沙分行阳光支行行长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先后为轻化科技向杨某借款1900万元、向张某借款450万元、向李某借款800万元、向无锡某商贸公司借款1500万元,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借条、监管责任承诺函等书面凭证,其行为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据悉,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已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雇员忠诚保险”。2012年1月,该行就蒋慕飚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向太平洋财险书面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遭保险公司拒绝。随后,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将太平洋财险诉至法院,诉称蒋慕飚的违规行为给该行造成直接损失超6000万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12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太平洋财险向中信银行长沙分行支付保险赔偿金1000万元。太平洋财险不服该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6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该案提审,截至本报道刊发之日,该案再审审理结果尚未公开。

风险反思:“保险兜底”难掩内控短板

梳理上述多起案例可见,中信银行多家分支行先后因员工诈骗、挪用资金、违规担保等行为触发“雇员忠诚险”理赔,虽通过保险赔偿弥补了部分资金损失,但频繁出险的背后,折射出该行在员工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仍存在短板。

“雇员忠诚保险”的核心作用是转移企业因员工不诚实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其并非企业内控管理的“避风港”。对于银行这类金融机构而言,员工直接接触客户资金及金融业务,若内部管控不严、风险警示教育不到位,即便有保险兜底,也难以从根本上防范员工违规风险,更可能因频繁出险影响企业品牌信誉及市场信任度。

截至目前,中信银行尚未就旗下分支行多次触发“雇员忠诚险”理赔事宜发布相关说明,其后续是否会进一步强化内部管控、优化风险防控体系,仍有待观察。

(来源:城市金融报财观新闻

[ 责任编辑:李煐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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