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鲁建罚字〔2026〕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4年11月14日,四川省什邡市方亭街道回龙小区A区发生1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安排专人对高处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告知工人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网等安全措施;未向高处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事故点位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事故发生点位自开工以来无隐患排查和整改记录;未认真审核高处作业人员相应资质。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上违法行为由《什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四川什邡山东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什府函〔2025〕5号)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6〕30号),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收后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686-2项‘一般’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05〕090002】3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泰安市相关主管部门将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标记‘暂扣’状态起计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注册资本3亿元,法定代表人为魏华,注册地位于泰安肥城。公司是一家综合性建设企业,主营业务涵盖建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等领域的施工总承包,同时具备建筑装修装饰、防水防腐保温、消防设施、环保工程等专业承包能力,入选山东省民营企业200强。
股权结构显示,公司大股东、实控人为李云岱,持股52.54%;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持股41.16%;卞现金持股3.15%;魏华持股3.15%。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月18日被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55万元,案号为(2026)鲁0681执4576号。
(来源:经济导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