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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港物流与临沂城发合营企业案获无条件批准:关联方青岛港区堆场份额超25%,申报由简易转为非简易程序

来源: 文化视界 2026-09-08 12: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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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第二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典型案例。其中,山东港口陆海国际物流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山港物流”)与临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临沂城发”)新设合营企业案入选。

此次案例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该交易虽然最终获得无条件批准,但申报过程中却经历了由“简易案件”转为“非简易案件”的程序调整。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本次公布的3起典型案例涉及“审查程序的适用、潜在竞争约束的判断、相关市场份额数据的采信等多种类型”,涵盖港口、药品、光伏等行业。通过公布典型案例,旨在呈现执法机构在具体情境下的分析思路和判断标准,帮助经营主体更加准确地理解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法律要求。

根据披露,山港物流与临沂城发拟在临沂市新设合营企业,共同控制该企业,主要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从业务关系看,双方与合营企业均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因此存在横向重叠;与此同时,山港物流关联方还从事集装箱堆场服务,与合营企业业务存在纵向关联。

市场监管总局将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集装箱堆场服务,地域市场则分别界定为中国境内、青岛港区。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市场,双方合计份额为0%—5%,合营企业预估份额同样为0%—5%,整体份额并不高。

但在青岛港区集装箱堆场服务市场,情况有所不同。

山港物流关联方在该市场的份额高于25%。而临沂城发、合营企业均不从事相关业务。

正是这一市场份额指标,使该交易的申报程序发生了变化。

据披露,该案申报人于2025年12月按照简易案件申报。经审查,由于集装箱堆场服务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存在纵向关系,且申报人在青岛港区集装箱堆场服务市场所占市场份额超过25%,因此应适用非简易案件程序。

2026年1月,申报人按照非简易程序重新申报。

最终,经过审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无条件批准”此次经营者集中。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申报人在申报时应当“从拟设合营企业业务出发,全面分析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的业务关系,并据此界定相关市场”。

同时,市场监管总局特别强调,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业务,“包括该经营者以及申报时与该经营者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的所有经营者的业务”。

如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超过简易案件适用标准,则应当适用非简易程序审查。

虽然山港物流关联方在青岛港区集装箱堆场服务市场的份额超过25%,但市场监管总局在竞争分析中并未因此认定交易将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一方面,临沂城发和合营企业均不从事集装箱堆场服务业务,交易本身并未改变该市场结构。

另一方面,从纵向关系看,市场监管总局指出,代理服务商与堆场服务商“在海运产业链中话语权较弱,均按船公司安排行事”。

此外,合营企业拟经营业务的集装箱量不到山港物流关联方青岛港区堆场吞吐量的1%。

在这一情况下,如果相关企业拒绝向其他代理商提供堆场服务,将造成资源极大闲置,集中后的实体“既无能力、也无动机实施原料封锁”。

基于上述因素,市场监管总局最终对该项经营者集中作出无条件批准决定。

(来源:经济导报综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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