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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试阳性仍坚持给患者用“头孢”——十年医疗纠纷浮出水面,淄博市市立医院(原临淄区人民医院)被指违规用药

来源: 文化视界 2026-05-12 10: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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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临淄的王女士,在近期就医过程中的一次偶然对话,让自己意识到10年前的抢救可能另有原因。

“2016年因咳嗽前往淄博市临淄区人民医院(现淄博市市立医院)就诊,期间也明确告知医生自己有药物过敏史,结果还是被使用了致过敏药物,致使自己出现严重过敏性休克。”

4月23日,王女士反映该情况时表示,10年前因为自己跟家人的医疗知识匮乏没有搞清楚情况,近日在一次就医对话中意识到当时可能存在问题,就去医院补打了病历这才发现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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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提供的补打病案

据王女士介绍,2016年11月10日,自己因咳嗽、咳黄痰前往临淄区人民医院呼吸内科就诊,医生建议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医院使用左氧氟沙星治疗了9天并配合布地奈德雾化,症状没有任何缓解。

“面对这一情况,医生在明知我对青霉素、先锋霉素等药物过敏的情况下,更换了头孢曲松钠。我在治疗前,就已告诉医生自己对青霉素、先锋霉素等药物过敏了。”王女士告诉记者,自己的床头也悬挂着青霉素、先锋霉素药物过敏的警示牌,且当时的皮试结果为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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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中明确表述有药物过敏史

“可是医生却说‘外国人都不做皮试’,坚持用头孢曲松钠。注射后半小时左右,我便出现全身发冷、心脏狂跳、意识模糊的严重过敏性休克。”在王女士讲到这一遭遇时,王女士的家人告诉记者,“经历了近半小时的抢救才脱离危险,第二天就要求我们出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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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中记载的头孢使用记录

随即王女士向记者讲述了当时情况,“2016年11月20日上午,我看到同病房的人都打上了药,就问护士‘我的药呢?’护士说‘今天没看见你的药。’我就让她问一下医生,结果护士回来告诉我‘今天你出院,医生说给你开一瓶布地奈德吸入剂回家用。’我又问‘那药呢?’护士说‘上午开的药下午才能拿到。’”于是当天下午王女士就离开了医院。

据王女士提供的临淄区人民医院呼吸内科病房临时医嘱单显示,2016年11月19日9点22分进行了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皮试,9点25分进行了注射用头孢曲松钠静脉注射,10点15分进行了相关抢救用药,2016年11月21日7点30分出院。

记者查询公开资料发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发布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第14期),明确表述,头孢曲松钠说明书【禁忌】和【注意事项】项中,已明确注明“本品禁用于对头孢菌素过敏的病人。”“使用本品前应详细询问患者过敏史,对于任何过敏体质患者均应慎用本品。对青霉素过敏者可能会对本品产生交叉过敏反应,应慎用。”国家中心病例报告数据库分析显示,存在过敏体质或对头孢曲松钠、青霉素过敏者的用药情况,并导致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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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中明确表述有药物过敏史

2026年4月4日,王女士向淄博市临淄区卫生健康局提起了该事件的实名投诉。后临淄区卫健局依据相关管理原则,将投诉转至事发医院处理。

4月10日,王女士接到自称淄博市临淄区人民医院(淄博市市立医院)工作人员的电话,被告知“你当时做了头孢皮试,呈阳性,但是你在医院观察了2天才出院”并表示“医院已做保障再无其他责任”。

对于医院的答复,王女士拿着病历等多种记录予以坚决否认,“病历上均有明确记录,医院抢救完的第二天就要求出院,哪里来的观察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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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中记载的抢救用药记录

在采访中,王女士向记者透露,通过医院打印病历发现,住院期间血常规、痰培养等检查均显示无明确细菌感染,然而入院病历记录中的“慢性咽炎”,在出院病历记录中却变成了“急性支气管炎”。

对此,北京海润天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姜海兵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在司法实践中一旦被认定存在违反药物禁忌用药导致严重过敏后遗症的,法院将判决医方承担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更加巨大全面的赔偿,涉事的工作人员亦可能面临卫健委的警告、停业甚至吊销执照等严厉行政处罚。

是否涉嫌“擅自篡改病历”的行为在法律上将面临极其不利的后果。病历是还原诊疗过程的最重要证据,若被法院或鉴定机构判定为关键事实不真实,不仅将导致医方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涉事医生还可能因此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停业的惩戒。

从业人士表示,在王女士明确告知过敏史且皮试结果呈阳性的情况下强行给药,已触碰临床用药的红线。

4月27日,记者采访了淄博市临淄区人民医院(淄博市市立医院),一负责宣传的女性工作人员表示,不了解情况要进行核实,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联系了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说明情况后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咨询临淄区卫健局。随即,记者联系了临淄区卫健局,一女性工作人员表示,相关问题须经宣传部门同意后才能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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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医院

5月7日,在迟迟没有等到医院回复的情况下,记者再次致电淄博市临淄区人民医院(淄博市市立医院),医院法规科高姓工作人员表示,王女士事件因涉医院及病患隐私,需要患者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医院面谈,至于其他问题,该工作人员拒绝回答。

作为淄博市东部医疗中心,淄博市市立医院(临淄区人民医院)官网显示,该院始建于1936年,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于一体,连续四年位列全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B++行列。

(来源:鲁网)

[ 责任编辑:寿鹏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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