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德州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2025年4月8日,患者李某在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德州医院接受脑血管造影+颅内动脉取栓手术,手术医师为鲁国;患者2025年4月8日22时18分术后首次病程记录中医师签名为张某,参加手术的医师鲁国未在术后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并签字。患者此次手术术前签署一次性医用高值耗材使用知情同意书,该同意书中高值耗材名称一栏空白。术前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告知医师未在该知情同意书上签名。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该行为涉嫌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十八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立案。
德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条一般情形,对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德州医院做出罚款处罚。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德州医院急诊科医师2025年4月8日16时08分向神经内科发出会诊申请,被邀会诊医师姚某、左某通过电话指导检查和治疗,未书写会诊记录并签名。调取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德州医院会诊制度,制度明确规定受邀会诊医师应亲自诊查患者,并将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必要检查、会诊诊断、具体诊疗意见和治疗方案详细记录于会诊记录并签名。经初步审查,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德州医院涉嫌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该行为涉嫌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国卫医发〔2018〕8号)第三项会诊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立案。
德州市卫健委,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五十七条一般情形,对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德州医院做出罚款处罚。

同时,手术医师鲁国为患者李某行脑血管造影+颅内动脉取栓手术,未在术后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并签字。此次手术术前签署一次性医用高值耗材使用知情同意书,该同意书中高值耗材名称一栏空白,参加手术的医师未完整填写该告知书。鲁国的行为涉嫌未按规定规范、完整填写病历,该行为涉嫌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十八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立案。
德州市卫健委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百六十条一般情形,对鲁国也做出罚款处罚。

(来源:德州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