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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万信托投资亏损超百万,光大银行因未尽适当性义务被判赔20%

来源: 文化视界 2026-08-21 09:4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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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上海金融法院(2025)沪74民终1876号民事判决书,一起历时十余年的信托投资纠纷案迎来终审判决。投资者周某经银行工作人员推荐认购310万元信托产品,最终仅收回本金173万余元,法院认定代销银行光大银行未尽适当性义务,判令其赔偿投资者20%的投资损失,合计27.38万元。该案再次明确金融机构代销产品的责任边界,为行业合规展业敲响警钟。

310万信托投资,最终亏损超136万元

判决书显示,2013年,投资者周某经某银行工作人员推荐,认购《某甲信托·某产业投资基金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根据信托计划说明书,该产品预期年收益率为9.5%,总规模不超过12亿元,分期发行,认购起点为100万元。周某最终认购310万份,合计投入资金310万元,某甲信托作为受托人在合同上盖章确认。值得注意的是,庭审中周某确认,合同签订时无信托公司工作人员在场,银行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信托公司工作人员到场参与签约。

此前,某甲信托与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查询,涉事银行为光大银行上海卢湾支行)签订《资金代收代付协议》,约定由光大银行代理收取信托资金、划转信托收益及财产分配款项。周某签署的《投资人声明书》也明确,银行仅承担代理收付责任,不承担还本付息义务,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担,且不负责项目监管。

产品存续期间,某甲信托于2014年3月向周某分配信托收益29.45万元;2022年3月至2025年9月,陆续向周某分配信托本金合计173.12万元,加上此前收益,周某累计收回198.79万元,相较于310万元的初始投资,实际亏损136.88万元。

银行未尽适当性义务,承担20%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光大银行作为代销机构,在产品推介过程中未尽到适当性义务,未能充分履行风险告知、投资者匹配等核心职责,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相关声明书时已明确知晓投资风险,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案涉信托产品固有风险、相关产业发展周期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光大银行承担投资本金损失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周某273757.10元。判决同时明确,若后续周某再获信托分配款项,其中20%部分需在银行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或返还,扣除/返还上限不超过273757.10元。最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光大银行上海卢湾支行限期履行赔偿义务,驳回周某其余诉讼请求及银行上诉请求。

压实代销责任,守住合规底线

该案是金融机构代销产品适当性义务纠纷的典型案例,清晰界定了代销银行的责任边界。金融监管部门多次强调,金融机构在代销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适当性义务,充分揭示产品风险,确保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严禁误导、诱导投资者购买不适合的产品。

对于投资者而言,该案也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在参与金融投资时,需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文件,充分了解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及各方责任,切勿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推介,理性做出投资决策。而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需以此案为鉴,进一步强化内部合规管理,完善产品推介、风险测评、客户回访等全流程管控,切实履行“卖者尽责”的义务,防范此类纠纷再次发生。

文/赵静 来源:城市金融报财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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