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9日,信用中国平台一则行政处罚公示引发行业震动:央企巨头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因在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某项目招投标中存在“互相串通投标”行为,被处以117.09万元罚款。这一处罚并非空穴来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该项目18014.38万元的中标合同建安费,监管部门按千分之六点五的比例精准核算罚款金额,既符合法律规定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处罚区间,也让这家拥有1.5万名员工、年施工能力超千亿元的央企,因顶风违规陷入舆论漩涡。
此次串标案的核心矛盾,在于“违法成本”与“违规收益”的严重失衡。公开数据显示,该项目中标额达18014.38万元,而117.09万元的罚款仅占中标金额的0.65%。按照建筑行业普遍的8%-12%项目利润率计算,该项目可为企业带来1441万至2162万元的利润,罚款金额不足利润的十分之一。这种“罚百万赚千万”的利益格局,正是部分企业铤而走险的根源。《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虽明确了罚款区间,但在实践中,“顶格处罚”的案例极少,多数违规企业仅被处以中间档罚款,难以形成有效震慑。更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处罚仅涉及经济罚款,未提及“取消一至二年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更严厉的惩戒措施,也未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这种“只罚企业不追个人”的处罚模式,进一步降低了违规的风险成本。

作为国资委监管的大型央企,中铁上海工程局的违规行为更具警示意义。该企业下设12个全资子公司和多个专业化分公司,理论上具备完善的内部合规体系和风险防控机制,却依然触碰串标红线,背后折射出建筑行业的深层困境。近年来,建筑行业“僧多粥少”的竞争态势日益加剧,数据显示,全国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已从2010年的7.1万家增至2024年的12.3万家,而新开工项目增速仅维持在5%-8%,市场供需失衡导致竞争白热化。对于央企而言,尽管手握资源优势,但业绩考核压力依然存在,“拿项目、保营收”成为首要目标,部分企业为锁定项目,不惜与其他企业达成“联盟定价”“轮流中标”的串标协议,将公开招投标沦为“走过场”。这种行为不仅挤压了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更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当中企凭借资金、资质优势再叠加违规操作,中小企业的合规经营之路愈发艰难,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
中铁上海工程局串标案并非个例,而是建筑行业招投标乱象的一个缩影。某省住建部门2024年查处的数据显示,约35%的招投标违规案件涉及3家以上企业联合围标,单项目涉案金额最高达1.2亿元。串标行为已从“零散操作”演变为“团伙作战”,部分企业通过伪造投标文件、虚构技术参数、统一报价策略等方式,排挤外地企业和中小企业,形成区域垄断或行业割据。更严重的是,串标行为还会埋下工程质量隐患:为弥补串标过程中支付的“围标费用”,部分企业中标后会通过压缩成本、偷工减料等方式挽回损失,此前某桥梁坍塌事故、保障房墙体开裂事件,均与违规中标后的成本管控失控有关。而央企的参与,更会加剧行业乱象的扩散——央企的品牌背书会让串标行为更具隐蔽性,也会让其他企业产生“央企都能做,我们为何不能”的破窗效应,导致违规行为蔓延。

此次案件也暴露了招投标监管体系的薄弱环节。当前,我国招投标监管多集中在“开标环节”,对招标前的文件编制、投标中的串通行为、中标后的合同履约缺乏全链条跟踪,导致“事后查处多、事前预防少”。尽管近年来电子化招投标全面推进,但“暗标串通”“电子文件高度雷同”等新问题层出不穷,而相关法律对这些新形式违规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监管部门取证难、处罚难。以电子投标文件为例,部分企业通过共享模板、复制技术方案等方式串标,但因缺乏明确的“相似度认定标准”,不少案件因“证据不足”无法深究。此外,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也影响整治效果,住建、发改、财政等部门权责交叉,违规线索难以共享,部分企业在A省被处罚后,仍能在B省凭借“干净的信用记录”顺利中标,信用惩戒的威慑力大打折扣。

要破解建筑行业串标顽疾,仅靠单次罚款远远不够,需构建“事前防范、事中监管、事后严惩”的全链条治理体系。在事前防范层面,应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度设计,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将招标需求、投标单位资质、评标标准、中标理由等信息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推进评标专家库的专业化、独立化建设,杜绝“围猎专家”“量身打分”等问题。在事中监管层面,应强化多部门协同联动,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投标文件相似度、报价异常波动、关联企业参与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实现“早发现、早制止”。在事后严惩层面,需提高违法成本,不仅要按中标金额的上限处以罚款,更要严格落实“取消投标资格”“失信联合惩戒”等措施,将违规企业列入全国统一的信用黑名单,限制其市场准入、融资贷款等权益;同时加大对直接责任人的追责力度,形成“企业违法、负责人担责”的震慑效应。
中铁上海工程局117万元的罚款,应成为建筑行业招投标整治的“醒世钟”。央企作为行业标杆,更应坚守合规底线,而非成为违规操作的“突破口”。对于监管部门而言,需以此次案件为契机,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重点排查央企国企、大额项目的招投标行为,对违规者从严从重处罚;同时加快《招标投标法》的修订完善,弥补法律滞后性,让新型违规行为“有法可依”。只有让违法成本远超违规收益,让公平竞争成为市场常态,才能根除串标围标顽疾,推动建筑行业回归“质量优先、合规为本”的发展正轨。否则,“罚百万赚千万”的利益诱惑将持续存在,招投标领域的公平正义也将难以实现。
(来源:鲁观天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