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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死在长途大巴上,潍坊交运被判赔74万余元

来源: 文化视界 2022-02-22 09:57:52
  近期公布的一则判例显示,一名乘客在杭州开往潍坊的卧铺大巴车上无声死亡,此后,死者家属与运输公司、车主、保险公司对簿公堂,就赔偿问题展开诉争。而法庭最终判决运输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

在高铁成为运输主力之前,长途大巴是很多人出行的选择。虽然乘坐体验并不舒适,不过相对便宜的价格、充足的票源、直达的省事,还是为长途大巴带来了大量的客源。即便是现在高铁网络已经全面铺开,长途大巴仍然保留着一块不大的市场。但是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跨省的长途卧铺大巴,不仅狭窄的位置乘坐起来不舒服,天气等外部因素的变化也会给旅途带来困扰,甚至是重大影响,并由此引发法律纠纷。

近期公布的一则判例显示,一名乘客在杭州开往潍坊的卧铺大巴车上无声死亡,此后,死者家属与运输公司、车主、保险公司对簿公堂,就赔偿问题展开诉争。而法庭最终判决运输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一起来看一看具体的情况吧。

旅客死在长途大巴上,潍坊交运被判赔74万余元

2020年岁末的一天,下午2点半左右,司机高某某正坐在驾驶室里,等待乘客上车。这辆停在杭州市海华加油站公交站牌下的长途卧铺客车,登记在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交运)名下,线路起讫点为潍坊至杭州,里程921公里,全程票价335元,正常行驶时间应为11.5小时。

在这里上来的一名男乘客看起来像是喝醉了酒。司机高某某回忆,这名看起来四十多岁的男乘客走路有点不稳,被另一名男子扶上车,上车之后就在卧铺上睡觉。不过司机高某某并没有过多的关注,喝醉的乘客并不少见,只要不闹事就行。何况这趟车只有他和刘某某两个司机,十几个小时的车程,需要关心的事情多着呢。

同班司机刘某某告诉高某某,这名男子买的票是到日照岚山。作为长途大巴司机,需要知道每一名乘客的目的地,以便为停车下客做计划。

从杭州出发到日照岚山,正常时长需要七八个小时,按计划,应该是晚上十点左右在高速公路的岚山出口下客。

但是当天下雪了,路况并不好,到了晚上十点左右,大巴只是开到江苏盐城附近。

正在闭目养神的高某某听到驾驶大巴车的司机刘某某接到一个车载电话,说是要接这趟大巴车上的一个乘客,已经在高速公路岚山出口等着了,询问大巴车什么时候能到。刘某某回答说天气不好开得慢,还在盐城附近,让对方耐心等候。

打来电话的是董女士,她的丈夫就是那名看起来像是喝醉酒了的中年男乘客郭某某。

坐在高速公路岚山出口外的车里,董女士非常的担心。

董女士的丈夫郭某某是浙江人,今年45岁。婚后两人常年在日照工作,育有一个17岁的女儿和一个12岁的儿子。因为郭某某的父亲在杭州住院,于是他两周前赶去陪护。这天清早,郭某某的父亲打电话给董女士,说郭某某看起来消瘦不少,走路也没劲,感觉有点不舒服。

董女士赶忙打电话给丈夫询问情况,得到的回答是感觉不舒服老想睡觉。心疼的董女士提出带着孩子去杭州,陪丈夫检查一下。但是丈夫认为父亲正在住院,带孩子过来也麻烦,不如他回日照检查。

当天下午,郭某某由自己的哥哥送上了回日照的大巴车,这就是司机高某某看到的情况。

晚上九点钟,心急的董女士就开车来到了高速出口。十点多钟,给大巴车司机打电话得知还有很长时间才能到达,董女士又给丈夫打了个电话,提醒他不要坐过站。丈夫说不会的,旁边有个乘客也是到岚山下,可以互相提醒。

董女士不会想到,这是她最后一次听到丈夫的声音。

此后,因为时间太晚丈夫的身体又不舒服,董女士没有再打丈夫的电话,而是一直和大巴司机联系。期间因为司机刘某某路况不熟又下着雪,跑过了岚山出口,一番周折,董女士上车的时候,时间已经来到了第二天凌晨五点二十分。

董女士上车之后,发现丈夫郭某某横躺在卧铺上,身体已经发凉。

经120和警方证实,郭某某的死亡不构成刑事案件。

二十余天后,郭某某的遗体被火化,期间家属和潍坊交运均未提出通过尸检以确定死亡原因的要求。

郭某某的死亡原因难以确定,时间也是。法院调取的车载视频显示,凌晨1时12分许,郭某某自卧铺歪出倒在车辆内侧过道内,直至上午5时许其妻子董女士上车发现异常,长达四个多小时的时间里,郭某某的身体一直保持不动,期间曾经有多名乘客路过甚至跨过郭某某的身体。而在凌晨3点多时,一名大巴车司机曾经向郭某某方向走去,并于两分钟后返回并与正在开车的司机进行交谈,此时一名乘客也凑过来交谈。虽然因为车内昏暗,视频难以清楚地记录具体的情况,但是法院判定,车内有异常情况发生,但是当班司机对异常情况没有察觉亦未采取任何措施。

2021年初,董女士将潍坊交运、车主马先生一起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一百七十余万元。

董女士是从大巴车司机处得知马先生是车主,但是潍坊交运和车主马先生均否认了车辆存在挂靠,主张涉案客车的承包人并非是马先生。

董女士主张,潍坊交运将车辆内部发包给个人经营,没有在约定的时间或者合理的期限内(超过六个多小时)将郭某某安全的运输到约定地点岚山,并在运输过程中致郭某某死亡,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进行赔偿。

潍坊交运方面则认为,郭某某的死亡系因其个人存在重大过错,董女士没有对死者进行尸检,也没有证据证明死者的死亡与潍坊交运存在因果关系。潍坊交运称,事发当天天气恶劣,部分高速封闭,在无法保证按时运输的情况下只能先保证运输安全,不存在运营过错。

潍坊交运还主张,该公司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潍坊亚太财保)投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应由第三人潍坊亚太财保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申请追加潍坊亚太财保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追加参与诉讼后,潍坊亚太财保的意见是:其一,本案是运输合同纠纷,第三人与董女士方面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其二,保险合同中明确,旅客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打、自杀、实施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三人不负责赔偿。该条款已经作出加粗加黑的相异处理,且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责任免除条款发生效力,对于郭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第三人不负责任何赔偿责任;其三,相关证据显示,潍坊交运在郭某某的死亡中不存在过错。

法院首先明确,马先生和潍坊亚太财保不在本案中审理。

法院认为,仅有涉案大巴车司机的证言,未有其他证据佐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马先生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也未有证据证明存在挂靠关系,董女士要求马先生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依据不足。本案中,董女士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主张权利,双方之间形成合同之债,在未经法院生效判决之前,潍坊交运对董女士的赔偿责任并非确定的,且即便赔偿责任确定,也是潍坊交运与第三人潍坊亚太财保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关于郭先生的死因,法院认为,郭某某的遗体已经火化,无法确定其死因。期间曾在殡仪馆冷冻保存二十余天,双方均未提出尸检以确定死亡原因,因此原被告双方对郭某某死亡原因不明均负有一定责任。

法院认为,通过车载视频可以判断,大巴车司机对郭某某的异常情况没有察觉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存在明显过错。

综合本案证据后法院判定:本案未有证据证明郭某某死于自身健康原因,潍坊交运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郭先生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死亡,结合郭先生乘车时身体已出现明显不适症状,且其死亡前未有明显求救行为等因素考虑,对原告的相应损失,法院认为潍坊交运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宜。

最终,法院判定潍坊交运承担相应损失七十四万余元。

相关法律规定,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损害赔偿,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在实践中,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旅客自身健康原因导致在乘坐运输工具过程中的伤亡,或承运人证明旅客自己故意、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伤亡;二、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履行了尽力救助的义务。

本案中,潍坊交运无法证明死亡是旅客原因导致的,也没有履行尽力救助的义务,被判承担责任合理合法。而死者郭先生自身健康状况不佳,且没有明显求救行为,是自身也承担一部分责任的原因。(来源:法制青岛新闻中心  王殳)

[ 责任编辑:徐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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