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化遗产的法定概念是保护文化遗产事业的法律基石,决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系统性、权威性与可持续性。中国虽已构建起以宪法为引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组成的法律体系,但“文化遗产”的整体概念在法律实践中仍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构建以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基础,以空间聚落、功能经验与知识体系为延伸,以国际概念和时间标准为参照层的逻辑框架。统筹历史传统、遗存保护、活态传承、活化利用、服务现代生活及学科建设的原则,推动保护工作从基于情感的自发守护转向基于规则的法治自觉,使文化遗产深度融入现代生活与国家治理体系,实现系统性保护、活态化传承及持续性发展。
关键词:文化遗产;法定概念;遗产分类;保护;传承
关于文化遗产法定概念的讨论是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推进文化强国战略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刻阐明了“第二个结合”的重大意义,强调要在守正创新中赓续中华文脉,而文化遗产法定概念的清晰确立,正是将这一思想转化为制度实践的关键环节。文化遗产的法定概念,构成了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传承与发展的根本性、权威性与可操作性的法律框架,是实现文化强国法治保障目标的基石。以往在法定概念不完善的情况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往往依赖专家呼吁、媒体关注或行政指令,这种临时性、不稳定性和局限性难以形成制度合力,也与文化强国战略所要求的系统性、整体性保护理念存在差距。只有坚持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清晰、系统地确立相关法定概念,才能真正将文化遗产保护从一种文化理想或道德主张,转变为一项科学、稳定、可预期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公共事业。这一过程,既是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生动实践,也是为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提供坚实制度支撑的内在要求,体现了我国在法治轨道上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历史自觉与时代担当。
一、文化遗产法定概念建立的法律基础
我国目前有关文化遗产的立法,以宪法为基础,由多项专门法律法规共同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这一条款构成文化遗产保护的最高法律依据,确立了国家作为保护主体的核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共同构成法律框架。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最新修订于2024年,并于2025年3月1日施行,保护的核心是“文物”,即“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2011年起施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相关实物与场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主要针对历史聚居类文化遗产做出专项规定。值得指出的是,虽然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在政府文件中明确了“文化遗产”概念,将其体系化地划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大类,但相对于“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和保护程序而言,“文化遗产”的界定与保护在法律实践中仍面临保护对象交叉、管理部门分割等导致的系统性保护挑战。进一步确立文化遗产的法定概念将有助于打通物质与非遗的壁垒,确立统一的认定标准、保护原则和管理责任,从源头上解决交叉与分割的问题,并进一步从文物、单体等点状保护向文化空间等整体的系统性保护转型。

2024年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公益活动海报
事实上,国际社会对文化遗产的认知也经历了从静态物质到活态整体的演变过程。在物质文化遗产方面,以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为基石,将其定义为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古迹”“建筑群”和“遗址”。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实现了关键性拓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被社区、群体或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和文化场所等,强调其活态性、传承性和社区认同感。当前,最新发展趋势是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深度融合,重视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可分割性。如,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在2024年新通过的《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遗产地的国际宪章与指南》(SICH宪章)中提出,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不可分,无形遗产为有形遗产提供意义、价值和语境。2025年《世界遗产守护人类文明的曲阜共识》提出,需革新对世界遗产价值的认知方式,价值框架不仅要体现物质形态,更要涵盖哲学传统、生态智慧等深层文化内涵,使遗产作为“活态文明载体”,成为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智慧源泉。
因此,确立文化遗产法定概念须遵循国家宪法与文化战略,并注重国际公约与经验的借鉴与转化。在国家宪法框架下,服务并推进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国家战略和文化强国建设目标,在价值理念上,进一步从人类中心转向生态整体,承认人与环境的复合主体地位;在保护对象上,从单体文物转向文化遗产群落,实现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在传承方式上,从固化保存转向活态利用,使文化遗产真正融入现代生活;做到立足保护实践基础,回应现实需求,通过核心法律概念,将分散的要素整合为完整的体系,将抽象的价值转化为具体的规则,将国家的责任内化为全民的共识,使保护与传承在法律框架下成为一种可持续的、活态的社会实践。在国际领域,依托清晰的文化遗产法定概念体系,在国际规则制定、遗产申报、技术交流、争议协调中更主动地参与,开展平等对话,并将中国经验进一步向外输出,尤其在中医药、农业文化遗产等特色领域可进一步形成国际共识。从这个意义上看,文化遗产法定概念的确立,既是法律技术的完善,更是国家文化主权意识、治理能力与国际责任感的体现,进一步保障国际承诺落地,为创新中国特色文化遗产保护路径提供制度支点。
二、文化遗产分类的逻辑框架
文化遗产的分类一方面基于其自身构成和属性,另一方面还需考虑保护实践的复杂性,因此涉及文化遗产构成的基础层面、发挥作用的延伸层面以及本土与国际、时间变化的必要参照层面。在基础构成上,主要区分物质与非物质;在应用延伸层面,进一步区分空间、功能、知识、经验等不同形态;在参照层面,辅以国际概念和时间标准作为补充和更新。
首先,基础性分类是法律与价值根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是所有保护的起点。物质文化遗产以物理形态存在,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前者分为馆藏文物、古籍、艺术品、文献手稿等“可移动文物”和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后者按价值核定公布为国家级、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被社区、群体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达、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和文化空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划分为传统口头文学、传统艺术、传统技艺与医药、传统礼仪节庆、传统体育与游艺等主要类型。
这一分类就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确立相应的保护逻辑。由于文物本身是实物,一旦损坏就无法复原,所以法律强调原址保护、不得损毁、修缮时保持原状,主要就有形的、固定的、不可再生的遗产进行冻结和修缮,核心是保护物质载体本身;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无形的、经验性的、精神性的存在,需依附于人和传承行为才能存续,相关法律重在对活态的、流变的、依赖传承人的文化遗产进行传承与激活。就此也决定了行政管理的分工和流程,使保护工作有了具体的抓手。当物质与非物质的关系不能截然二分时,这一分类承认文化的双重属性,保护物质载体并传承非物质内涵,守其形,传其神,并关注其赖以依存的自然与人文整体环境。
其次,延伸性分类是保护实践的范围和尺度。根据保护对象的规模、属性和核心价值,将形成具体的保护重点和原则。具体来看,要突出空间聚落视角,明确具有整体性、活态性和突出空间关系的文化遗产类型。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以及文化生态保护区等,保护的不只是单体建筑等文物,更是其格局风貌、社区网络和活态的生活方式,是“物质”与“非物质”在特定空间的融合体。同时,要具有关注功能经验的视角,突出其在历史上特定生产、生活领域的功能性和经验智慧。如,保护对象涉及农业遗产、工业遗产、水利遗产、商业老字号、传统医药体系等,具备外在的设施、工具、产品属性与内在的技艺、流程、知识属性,二者密不可分,整体上需注重功能、经验的系统性和活态传承的可能。此外,还应侧重知识体系的视角,关注无形的、自成逻辑的知识系统本身。比如传统历法、天文气象知识、生态知识、地方性营造体系、民间数学等,其载体可能是口头传承、行为实践,也可能物化于文献或文物,保护的核心是维系该知识系统的完整性与传承力。
延伸性分类中空间聚落、生产生活经验、知识体系等维度,有助于促进文化遗产从静态保护走向活态传承。其中,空间聚落的视野和范畴,将遗产与其赖以生存的物理环境、自然环境视为一个整体,从单体保护走向生态保护,深化整体性认知,重构人地关系,维持生活、生产空间的功能延续性。生产生活经验的视角,尊重普通人的创造史,将农业的耕作经验、传统饮食的制作经验、日常的纺织印染经验等看似平凡、代代相传的生活智慧纳入保护视野,从精英收藏走向民间记忆,对于口传身授、主要存在于家庭和社区之中的经验的保护,重在确立民众的主体性,并使生产生活经验成为连接物质与非物质的最佳纽带,从而把握文化在实践中的流动过程。将文化遗产视为一种知识体系,意味着承认传统技艺背后蕴含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从技术传承进一步走向哲学认同。总之,文化的存在,体现于空间场所、活动经验、知识观念等维度,保护实践是使一种文明的生活方式按照它内在的逻辑继续生长下去。
最后,做好文化遗产的补充性分类,做到兼容观念的更新与整合。具体不在于创造新的遗产“种类”,而是提供新的筛选标准或关联方法,推动保护理念的进步。具体要加强空间维度的整合,充分汲取已有经验,关注文化景观、文化线路等文化遗产。如哈尼梯田,是农业系统、生活聚落、森林、水系共同构成的有机体,要从人与自然共同作品的意义上对文化景观进行认定和保护。如丝绸之路、大运河等,作为文化线路,实现跨地域、跨文明的交流与对话,将分属不同基础类别和地域的遗产点通过“线路”这一历史主题进行价值整合与串联。同时,做到时间维度的拓展,进一步建立时间发展的动态观,纳入“20世纪遗产”“当代遗产”范畴等,对于符合“突出普遍价值”或“重要价值”标准的遗产,其年代可以延伸至近现代和当代,可能是一栋文物意义上的近现代建筑、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形式、一个功能视角上的近现代工业区等,其界定有助于防止保护实践上的时间断层。

中国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
在补充性分类中,引入文化景观的范畴,关注人与自然长期互动所形成的多样性存在,有助于使保护工作从单纯保护物质实体,转向维护其背后的演化过程与互动机制;关注文化线路与线性遗产,不仅在于线路本身的物质遗存,更在于沿线因迁徙、交流而产生的文化流动与互馈关系,相关线性或网状思维,将为理解跨区域文化认同提供新的框架。同时,确立动态的时间观,承认遗产本身是持续演变的过程,从追求原初状态的静态修复,进一步转向接纳历史叠加、尊重岁月价值的延续性管理;且遗产价值的认定不应存在时间下限,对于近现代与当代遗产,需建立更具包容性的评估标准,关注其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的社会价值与文化身份认同功能。总之,做好文化遗产的补充性分类,是深层次保护哲学演进的需要,通过进一步建立能够兼容空间关联性与时间动态性的开放式框架,可以使保护实践成为政府、专家、社区、居民等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的可持续发展过程。
三、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原则
在合理界定法定概念、科学动态处理分类的基础上,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需考虑践行以下原则。
其一,尊重历史传统,维护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确立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核心要义在于尊重其作为历史见证的不可替代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原状”不仅指始建时的状态,也包括历史上经过修缮、改建后形成的具有价值的现状,是尊重历史传统最直接的法律表达。《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强调保护非遗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在认定和传承中尊重其历史延续而来的核心技艺、仪式内涵和文化意义,防止因过度商业化或人为改造导致传统内核的丧失。
其二,保护文化遗存,对文化遗产本体及环境进行预防性保护和抢救性修复。这既是基于原真性与完整性原则对物质载体进行科学干预,从而延续其作为历史证物的符号价值;也在于通过活态传承机制,使凝结于遗存中的文化基因与地方知识嵌入当代社会的生产与生活系统,实现从静态保存到功能再生。值得指出的是,预防性保护与抢救性修复之间存在“度”的把握的问题,要求保护工作必须具备克制的专业精神。当遗产深度嵌入当代生产生活系统,特别是旅游业时,需防止其被过度消费,在活化利用与过度开发之间划清界限。
其三,注重活态传承,保持相关实践在社区和群体中延续的生命力。由于文化遗产,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会随时代、环境、材料和社区需求的变化而自然演变,保护工作需理解其逻辑,尊重并支持自然演变的规律,为其在当代条件下的适应性发展提供支持。重点解决传承断代的问题,为传承人的传授、实践、创新提供所需的时间、空间、资源和市场,关注并扶持年轻一代的学习与参与,并使相关的社区、群体成为主导和主要受益者,通过人、实践、环境的互动,维系文化遗产生生不息的整个文化生态系统。
其四,倡导活化利用,实现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发展文创设计、遗产旅游、空间功能置换等,建立连接历史与当下的桥梁。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通过轻量化、时尚化的方式使文化遗产触及更广泛的大众,实现文化价值的传播与经济效益的反哺;开展负责任的遗产旅游,使游客成为文化的体验者和理解者;实施空间功能置换与活化利用,使静态的历史空间重新融入城市的动态生活流。成功的创造性转化,以有效保护为前提,追求文化、社会、经济效益的平衡,使文化遗产从历史存在转变为可参与、可体验、可消费、可共鸣的实践,从而获得新的生命力。
其五,服务现代生活,重在提升公众文化生活品质,增强文化认同,促进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相对于传统保护理念往往将保护好遗产本身视为终点,当下更强调以服务现代生活为原则,目的是从静态保存转向动态生活,实现文化、社会与经济的良性循环,使文化遗产进入公众的日常体验,作为公众实现自我价值、获得精神满足的途径,成为美好生活的组成部分;作为承载集体记忆、强化身份认同的现代文化实践,激发公众的情感共鸣与自豪感;利用文化遗产增强社区韧性,培养公众的长期主义视野和代际责任感,为长远发展奠定社会基础。
其六,加强学科建设。将文化遗产学设定为学科门类,构建跨考古学、历史学、建筑学、文化遗产学、法学、材料科学等的复合型学科体系,在融合文、理、工、管、法的“文化遗产学”交叉学科门类下,从文化遗产的本体层面、保护技术层面、管理运营层面设置一级学科。即,本体层面,包含文化遗产的类型学、形态学、构成学等;保护技术层面,包含预防性保护、抢救性修复、活态传承等理论与方法;管理运营层面,涉及遗产法规、遗产规划、遗产传播、遗产旅游等。通过系统化的理论构建、知识生产、人才培养和技术研发,为保护实践提供理论、技术和专业人才支持,夯实支撑保护工作的人才与智力基础。

2025年福建省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公益广告
总之,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动态、发展的系统工程,其法律体系、分类认知和保护原则需不断完善和深化,根本目标是实现文化遗产在当代社会的整体性、活态化与可持续传承。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引领,坚持“第二个结合”的科学方法论,我们深刻认识到,明确和完善文化遗产的法定概念,推动保护工作从基于情感和经验的自发守护迈向基于权利和规则的自觉法治,不仅是落实文化强国战略、在法治轨道上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应有之义,更是将文化遗产保护固化为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一法治化进程,同时承载着深刻的社会动员与价值重构功能。当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生生不息的文化力量,进一步融入国民教育体系,滋养公众审美与道德,激发社会创新创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并深度参与塑造可持续发展的未来时,它便真正实现了从历史遗存向当代资源的转化。这正是习近平文化思想关于“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生动实践,也将为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注入植根历史、立足当下、面向未来的深厚根基。
(文/潘鲁生,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原主席 来源:《民间文化论坛》2026年第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