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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借款连带责任争议“落槌”——济南农商行润丰支行“认定配偶连带清偿”诉求被驳回,二审败诉

来源: 文化视界 2026-05-13 0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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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济南某有限公司润丰支行杨某甲杨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26年4月28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济南某有限公司润丰支行与杨某甲、杨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银行要求借款人杨某甲配偶杨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该案围绕20万元个人经营性贷款的配偶连带责任认定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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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到,济南某有限公司润丰支行的上诉事实与理由中表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济南农商行的上诉请求。

经过检索,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的负责人为徐敏,与判决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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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梳理判决书信息,该案争议源于一笔跨越两年的借款承诺与实际放贷行为。2022年3月28日,杨某乙向济南农商行润丰支行出具《借款人配偶承诺委托书》,明确其作为借款人杨某甲的配偶,同意杨某甲申请20万元、期限36个月、用途为“购石料设备”的借款,并自愿与杨某甲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同日,杨某甲、杨某乙共同出具《个人借款申请承诺委托书》,对上述借款申请事项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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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农商行润丰支行主张,上述贷款发放后,杨某甲自2024年8月21日首次出现逾期,杨某甲最后一次还款为2024年7月21日,归还利息1050元,此后再未还款。截至2025年1月21日的欠款本金200000元、利息6516.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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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催收无果,济南农商行润丰支行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甲还本付息,并主张杨某乙依据2022年出具的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后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济南农商行润丰支行与杨某甲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济南农商行润丰支行依约向杨某甲发放了借款,杨某甲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现济南农商行润丰支行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杨某甲偿还欠付借款本息(含罚息、复利)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但考虑到遵循金融规律,严格依法规制过高利息,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作为银行金融机构,济南农商行润丰支行要求杨某甲偿还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总和的计算标准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关于济南某要求杨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杨某乙于2022年签订承诺书,该承诺形成于济南农商行润丰支行主张的案涉借款,即2024年与杨某甲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之前两年,且承诺书中记载的借款期限与案涉借款合同期限并不相同。济南农商行润丰支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杨某乙所作出的承诺是针对案涉借款,故对济南农商行润丰支行要求杨某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杨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济南某有限公司润丰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支付济南某有限公司润丰支行截至2025年1月21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6516.39元及自2025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济南农商银行)个借字(2024)年第00612713号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嗣后利息(含罚息、复利),但利息(含罚息、复利)总和的计算标准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济南某有限公司润丰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8元,财产保全费1553元,公告费200元,由杨某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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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杨某乙2022年出具的债务承诺,能否对2024年杨某甲单独签订的借款合同产生约束力。

济南农商行润丰支行上诉称,将来发生的债务可设立债务承担,杨某乙的承诺属于债务加入,其意思表示效力不受债务实际发生时间影响;承诺书中36个月的期限约定,应理解为对该期间内杨某甲发生的符合约定用途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案涉借款发放时未超出该期限;且借款用途“购石料设备”与“其他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均指向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此外,银行在二审中补充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要求杨某甲、杨某乙支付2000元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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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法院进一步明确,借款期限是确立金融借款债务的关键要素之一,2022年承诺针对的是36个月期限的借款,而案涉借款为1年期且仅由杨某甲单独签字确认,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杨某乙的承诺指向该笔具体借款。对于银行提出的律师费诉求,因一审诉讼请求中未包含该主张,法院不予审理。最终,二审案件受理费4398元由济南农商行润丰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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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胡庆亮 来源:山东广播电视台《财经生活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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