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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诱导保险代理人违背诚信义务等行为,淄博淄川泰康人寿被处罚

来源: 文化视界 2023-03-27 11: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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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银保监罚决字〔2023〕37号、38号)显示,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淄博淄川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淄川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经查,泰康人寿淄川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活动。根据名为“淄川崛起--工作群”的微信群聊天截图证实,该公司经理宋红梅于2020年在群中发送产品变更、停售的话语,其所述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且宋红梅发布该微信时是以5.2%的假设结算利率演示保单利益,未说明收益不确定性,没有以高中低档演示收益。根据录音材料,宋红梅在早会上宣讲时以假设结算利率演示保单利益且未说明收益不确定性,没有以高中低档明说收益。

二、与其他保险公司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根据录音材料,该公司经理宋红梅于2020年在早会上将泰康人寿保险产品与其他公司产品进行片面比较。

宋红梅时任泰康人寿淄川支公司经理,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综上,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决定对该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宋红梅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与其他保险公司产品进行片面比较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决定对该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宋红梅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1万元。

综上,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决定对该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宋红梅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经查询,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于2019年9月发布核准宋红梅任职资格的批复,经审查,宋红梅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保险机构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片面比较。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银保监罚决字〔2023〕37号)

当事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淄博淄川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淄川支公司)

地 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鲁泰文化路锦绣花苑百合苑2-1号楼

主要负责人:孟庆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活动

根据名为“淄川崛起--工作群”的微信群聊天截图证实,你公司经理宋红梅于2020年在群中发送产品变更、停售的话语,其所述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且宋红梅发布该微信时是以5.2%的假设结算利率演示保单利益,未说明收益不确定性,没有以高中低档演示收益。

根据录音材料,宋红梅在早会上宣讲时以假设结算利率演示保单利益且未说明收益不确定性,没有以高中低档明说收益。

上述事实,有举报调查事实确认书;微信群聊天截图;相关录音材料;光盘、电子证据来源及制作情况说明、录音内容;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二、与其他保险公司产品进行片面比较

根据录音材料,你公司经理宋红梅于2020年在早会上将泰康人寿保险产品与其他公司产品进行片面比较。

上述事实,有举报调查事实确认书;录音材料;光盘、电子证据来源及制作情况说明、录音内容;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与其他保险公司产品进行片面比较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

2023年3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银保监罚决字〔2023〕38号)

当事人:宋红梅

身份证号码:37292919880922XXXX

职 务: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淄博淄川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淄川支公司)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你对泰康人寿淄川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直接负责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对泰康人寿淄川支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一、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活动

根据名为“淄川崛起--工作群”的微信群聊天截图证实,宋红梅于2020年在群中发送产品变更、停售的话语,其所述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且宋红梅发布该微信时以5.2%的假设结算利率演示保单利益,未说明收益不确定性,没有以高中低档演示收益。

根据的录音材料,宋红梅在早会上宣讲时以假设结算利率演示保单利益且未说明收益不确定性,没有以高中低档明说收益。

综合职务、岗位职责、履职情况以及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实际作用等方面,你时任泰康人寿淄博淄川支公司经理,应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上述事实,有举报调查事实确认书;微信群聊天截图;录音材料;光盘、电子证据来源及制作情况说明、录音内容;宋红梅询问笔录;宋红梅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任命文件等证据证明。

二、与其他保险公司产品进行片面比较

根据录音材料,你于2020年在早会上将泰康人寿保险产品与其他公司产品进行片面比较。

上述事实,有举报调查事实确认书;录音材料;光盘、电子证据来源及制作情况说明、录音内容;宋红梅询问笔录;宋红梅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任命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分局决定对你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与其他保险公司产品进行片面比较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分局决定对你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1万元。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你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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