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了青黄住建罚决字〔2023〕第11-1号关于青岛西海岸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案件,当事人青岛西海岸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为大卢河再生水生态补水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2018年1月2日施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当事人青岛西海岸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了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整的处罚决定。
(来源:半岛全媒体 郭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