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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国有金融资本监管新规,压实出资人管理责任

来源: 文化视界 2021-09-14 10:21:11
  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有利于压实部门管理责任,明晰委托代理关系,完善授权管理体制,更好地管好、用好国有金融资本。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国有金融资本统一集中授权管理,日前印发的《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授权同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调整理顺了相关管理体制。受访业内人士表示,《规定》是明晰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责任、厘清职责边界、理顺产权关系和资本纽带的迫切需要,核心是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出资人将由管理人、财、物向管理资本收益转型。

压实出资人管理责任

“想要弄明白《规定》的意义,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国有金融资本,什么样的资本才会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范畴,执行统一规制,强化全流程监管。”长期关注国有金融资本的互联网独立评论员张世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何为国有金融资本?对国有金融资本界定的范围方面,上述《规定》明确,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山东省内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金融机构则是指各级政府通过出资或者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张世鹏告诉记者,近年来,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从产权登记、评估、转让等基础管理,到保值增值、绩效评价、薪酬管理、经营预算、通过派出股权董事行使出资人权利等各有关方面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基本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系。但从法律地位和权责匹配看,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缺少明确授权,管理权责边界不清晰,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

“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有利于压实部门管理责任,明晰委托代理关系,完善授权管理体制,更好地管好、用好国有金融资本。”张世鹏分析道。

此外,由于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模式多样,规则标准差异大,甚至有些地方金融机构盲目扩张,存在隐患。“从规范产融结合、维护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角度看,须对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国有资本实施独立、分开管理,在这两类企业之间建立‘防火墙’机制。”张世鹏认为。

记者注意到,上述《规定》明确了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应有的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同时细化明确了基础管理、收益管理、经营预算、全口径报告等各项管理要求,完善了产权管理、统计监测等具体内容,并提出建立国有金融机构动态管理名录,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式。

“这有利于压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责任。出资人职责不明确,容易导致国有金融资本发展战略不清,进而出现盲目扩张、偏离主业等现象。此外,在公司治理层面,出资人管理制度的不明确还可能为内部人控制留下‘空间’,形成风险事件。”张世鹏告诉记者。

财政部门转型

在张世鹏看来,虽然近年来山东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逐步从“行政化”方式向“市场化”方式转变,更加注重和强调“管资本”,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当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还存在职责分散、权责不明、授权不清、布局不优,以及配置效率有待提高、法治建设不到位等矛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体制机制,优化管理制度。”

一位区县级国有金融控股投资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从政府部门“变身”到企业的管理人员,存在一些问题。“以前在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和控股公司打交道,但该怎么管、如何管、管什么并不明晰。后来到了控股公司,感觉还是隔着一层纱。现在有了《规定》,明确了责权利,我们也能放手去干了。”

张世鹏告诉记者,上述《规定》明确,本着放管结合、规范高效的原则,重点加强对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管理,突出强调了发展规划、法人治理、资本变动、重大股权变动、财务预决算以及重大对外投资等领域的管理程序、权限,厘清了出资人机构、国有金融机构权责边界。同时,健全了激励约束措施,细化明确了工资总额、负责人薪酬、负责人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企业年金等激励措施,有利于调动国有金融机构员工担当作为的积极性。

“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这是《规定》的核心内容,通过激励约束机制明确了责权利。”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山东财经大学当代金融研究所所长陈华表示,“同时也预示着,财政部门从‘大管家’向管理资本收益进行转型,放手企业发展。”

在张世鹏看来,《规定》制定了直接管理和授权管理清单,能够进一步提高效率,做到管理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同时要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的基础管理,包括组织做好产权管理、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股权管理、编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加强国有金融机构工资总额管理等。要通过公司治理程序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包括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的章程,依法委派董事、监事,加强对所出资金融机构的发展战略和投资规划、财务预决算、法人机构设立和撤并等重大事项审核。

“地方财政部门将按照《规定》的明确要求,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此举有利于厘清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权责,更好地发挥金融体制改革的协同效应。”张世鹏认为。(来源:经济导报)

[ 责任编辑:王若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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