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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急救新规将于2021年3月1日实施,救助人急救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 文化视界 2020-12-19 11:23:08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实施。

  12月18日,

  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将于2021年3月1日实施。

  《条例》要求,

  本市行政区域内每四万常住人口

  至少配备一辆急救车,

  每个镇(街道办事处)至少配备一辆急救车;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

  造成受助人损害的,

  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济南急救新规将于2021年3月1日实施,救助人急救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每个镇(街道办事处)至少配备一辆急救车

  关于体系建设。法规第七条明确了本市建立由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市急救中心附设的急救站、急救网络医院附设的急救站构成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并逐步建立陆地、空中、水上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立体化救护网络。

  第八条规定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国家、省、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标准,根据本市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经济水平以及医疗急救需求等因素,结合医疗机构分布状况,组织编制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专项规划,合理确定急救站的数量和位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专项规划,组织设置急救站及其相关设施。

  第九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每四万常住人口至少配备一辆急救车,每个镇(街道办事处)至少配备一辆急救车。

  负压急救车的配备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规定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专项规划,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具有医疗急救服务能力的其他医疗机构为急救网络医院,与其签订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协议。

  对于纳入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国家、省、市、县(区)所属的急救网络医院,同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相应的财政保障。

  第十一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覆盖全市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统一指挥调度信息化平台,实行院前医疗急救集中受理和统一调度。

  第十七条规定市急救中心、红十字会、公立医院以及社会化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心肺复苏等基本急救技能培训。公安民警、消防救援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所在单位,落实组织培训责任。注重学生群体的急救技能培训以及宣传普及,提升全民急救能力。同时,明确应当配备以及鼓励支持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的场所和单位。

  第二十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将担架员纳入院前医疗急救人员范围

  关于服务管理。法规在急救调度、急救人员、急救车辆、院前与院内急救的衔接等服务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一是充分考虑老旧小区以及现有住宅电梯配置等问题,完善急救人员配备标准,将担架员纳入院前医疗急救人员范围。

  第二十六条规定急救站应当为急救车配备医师、护士和驾驶员、担架员等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明确急救呼叫接听时限和发出调度指令时限。增加关于急救过程信息记录以及信息保存相关规定。二是建立急救车定期查验和报废制度。确定通过维护保养、定期查验、强制报废等措施,保证车况正常运行。三是完善院前院内急救衔接机制。

  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卫健部门组织建立院前急救网络与院内急诊实时交互平台,规范院前院内工作交接程序等规定,压实接诊医疗机构的救治或者转运职责。

  关于工作保障。一是强化从业人员激励保障。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符合相关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配合相关部门保障市急救中心、急救站工作人员合理待遇,对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招聘、职称评定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扶持。二是增加关于非医疗急救转运服务规定。法规第三十八条授权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非医疗急救转运服务办法。

  (夏侯凤超)

[ 责任编辑:陈雅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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