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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要求高校命名原则上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来源: 文化视界 2020-09-01 14:25:09
  《暂行办法》要求,高等学校名称使用地域字段时,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也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要求高校命名原则上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记者8月31日从教育部官网获悉,日前,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适用于发布之后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和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的命名事项,要求高校命名原则上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且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

  《暂行办法》指出,高等学校要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规模、类型、学科类别、教学科研水平、隶属关系、所在地等确定名称,实行一校一名制。其中,本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称为“XX大学”或“XX学院”,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称为“XX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或“XX高等专科学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称为“XX职业技术大学/职业大学”。可以根据学校所在地域、行业、学科等特点,冠以适当的限定词。

  《暂行办法》要求,高等学校名称使用地域字段时,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也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同时,原则上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此外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

  《暂行办法》对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学科或行业字段、英文译名等也提出明确规范。包括,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调整时,原则上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确保农林、师范教育不受削弱;避免出现多个学科或行业类别并存的现象,原则上不超过2个;避免盲目追随行业的发展变化而频繁变更;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学校中文名称中含有特殊含义的字段,可以使用音译等。

  此外,《暂行办法》强调,高等学校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但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在学校名称中使用对学校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捐赠者姓名或名称;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学校曾使用过的名称;避免与其他学校名称相近,引起混淆;字数原则上控制在12字以内。(孙庆玲)

[ 责任编辑:刘莹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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