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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网购新规,专治各种套路

来源: 文化视界 2021-03-17 09:54:17
  3月15日晚间,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规则,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平台二选一”、个人信息泄漏、虚构交易……针对这些网络交易痛点,监管新规来了!3月15日晚间,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规则,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社会高度关注的网络交易焦点问题均有回应!记者带您一文详解!

  亮点一:设置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条款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网购新规,专治各种套路

  当前,数据和流量成为网络市场竞争的关键要素,平台乃至较大规模的普通经营者都能通过滥用个人信息不当获利。《办法》针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规则作出详细规定,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办法》设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条款,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

  同时,《办法》要求经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时,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针对经营者尤其大型平台企业与自身关联主体之间共用个人信息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亮点二:严禁平台强制“二选一”

  近年来,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开展经营等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情况不断出现,即平台强制“二选一”问题,以及个别平台限制经营者只能使用其限定的自有或者合作方的快递物流服务的问题,持续引发社会普遍关注。

  《办法》规定,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表示,从实践情况来看,平台实施的限制行为隐蔽性强,给监管执法增加了难度。这些规定对有效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平台经济良好竞争秩序、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三:“直播带货”视频至少保存三年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网购新规,专治各种套路

  近年来,我国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为网络经济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为稳增长、促消费、扩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有必要及时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

  《办法》要求网络交易新业态的经营者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参照网络交易平台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的保存义务,结合网络直播特点,《办法》规定了直播服务提供者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自直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

  亮点四:规制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办法》明确,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包括:(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二)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表示,《办法》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亮点五:界定“零星小额”和“便民劳务”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网购新规,专治各种套路

  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法律本身并未阐明其具体涵义。《办法》明确规定了这两种情形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对于更好地开展网络市场主体登记工作,方便个人灵活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服务本地周边居民生活所需是便民劳务活动的突出特征,《办法》明确了通过网络提供这些便民劳务活动不需要登记。目前,适宜通过网络开展的典型劳务类型主要有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同时《办法》确定以“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作为“零星小额交易”的判定标准。(来源:经济参考网)

[ 责任编辑:于雅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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