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费 > 正文

最新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监管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

来源: 文化视界 2020-10-22 13:50:51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日发布的最新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明确提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有了实质性进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日发布的最新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明确提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如果本征求意见稿最终落地生效,这意味着相关部门将出手监管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了。

  所谓“二选一”,是指一些电商要求入驻商家只能在该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或者变相要求商家不得同时在其他平台经营。

  近年,网络电商平台间的“二选一”争端常常进入舆论议题。就在9月份,爱库存指责唯品会强迫商家“二选一”。此前,还有国美和苏宁、京东和苏宁、京东和当当,甚至美团和饿了么等送餐平台也曾为此打过口水仗。更远则可溯至腾讯和360公司的“3Q大战”。

  但对电商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是否触及法律底线?电商平台有自己的说法,法律专家也观点不一。有人说这是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涉嫌违法垄断;也有人认为,电商平台“二选一”符合商业逻辑。

最新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监管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

  征求意见稿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应当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公平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对合作条件、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约定。

  多位法学专家对记者表示,根据现有《反垄断法》和《电子商务法》规范“二选一”难度较大。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向记者表示,就对“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规制来说,门槛实际非常高,必须面临异常复杂的相关市场界定、市场份额测定和对滥用行为的认定。

  其实,全球范围内对商业垄断的判定都是难题。互联网行业的复杂性更进一步增加了垄断判定的难度。以著名的“3Q大战”为例,腾讯QQ在互联网社交领域占有绝对霸主地位的背景下,中国最高法院仍裁决奇虎360败诉。截至目前,中国也没有产生一起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查处案例。

  况且,现在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更隐蔽,已由开始的明确要求发展成暗示。商家不从,平台便直接通过技术手段,对商家进行搜索降权、屏蔽等措施。

  但本次征求意见稿对此有了明确说法——平台不得通过不合理的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手段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接受。

  业内人士表示,这是相关部门规制“二选一”迈出的重要一步。

  商家“二选一”的底线应是不能伤害消费者。薛军认为,如果“二选一”的确带来严重后果,就应该设法严管而不是纠结法律的适用。“如果有非常严重的消极后果,就应予以严管,而不需要扣上垄断、不正当竞争的大帽子,才可以采取行动。”

  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平台提出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予以合理补偿。

  中国社科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向记者表示,相关部门如果能尽快对萦绕在行业内的“二选一”争端一锤定音,将对今后规范中国电商行业发展秩序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大有裨益。

[ 责任编辑:陈雅雯 ]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