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金晶科技再次发出监管警示函。

监管函指出,金晶科技隐瞒了为实际控制人丁茂良控制企业以成本价结算水电费的事实,由于丁茂良控制企业为关联方,该行为也构成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实际上,2021年8月份,金晶科技就曾因为为控股股东旗下企业提供了数亿元资金且没有披露而遭到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的警示。
成本价结算水电费“秘而不宣”
函件指出,山东金晶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晶节能”)系金晶科技的控股股东,山东华亮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亮玻璃”)、山东金晶格林防火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晶格林”)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为公司关联方。
华亮玻璃、金晶节能、金晶格林与上市公司金晶科技共用水(电)表,由公司与供水(电)公司统一结算,公司按关联方使用量以成本价向关联方开具发票并收取款项,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1年期初,金晶格林的占用余额为225.35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05%;2021年度,华亮玻璃、金晶节能的累计发生额为400.56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09%。2021年期末,金晶格林的占用余额为225.32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05%。
虽然一直发生非经营资金占用,但是金晶科技直至2022年4月13日,才在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情况汇总中披露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并披露称公司已于2022年4月12日收回占用资金及利息。
监管函指出,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代付款项,构成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损害了公司利益。金晶科技及实际控制人丁茂良,控股股东金晶节能,关联方华亮玻璃、金晶格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时任董事长王刚(2018年4月21日至今)作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曹庭发(2018年4月21日至2022年5月6日)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栾尚运(2018年4月21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董宝森(2018年4月21日至2022年5月6日)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金晶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丁茂良,控股股东山东金晶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关联方山东华亮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山东金晶格林防火玻璃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刚、时任总经理曹庭发、时任财务总监栾尚运、时任董事会秘书董宝森予以监管警示。
近4亿元资金往来未审批、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8月份,金晶科技就曾因为为控股股东提供数亿元资金且没有披露而遭到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的警示。
公告显示,2020年度,金晶科技与控股股东附属企业淄博智联利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联利泰)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累计发生额为36,419.05万元,截至2021年4月2日,关联方归还了全部资金和利息,并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
2021年2-3月,金晶科技与智联利泰发生非经营资金往来5600万元。截至2021年7月14日,关联方归还了上述款项。
不过,对于上述数亿元的资金往来,金晶科技并未履行审批程序,也未对外及时披露信息。
由于资金挪用未进行账务处理,金晶科技转给智联利泰5600万元款项还导致公司一季报披露的银行存款金额虚增5600万元。
由于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金晶科技董事长王刚、财务总监栾尚运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均被出具了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来源:态度济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