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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规减持,药明康德股东上海瀛翊被证监会罚款2亿元

来源: 文化视界 2022-05-15 14:22:36
  证监会介绍,2021年5月,药明康德股东上海瀛翊违规减持股份,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

近日,证监会针对药明康德股东违规减持行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系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因违规减持被处罚的首个案例。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5月13日答记者问时表示,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规减持股份,破坏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权益,一直以来是证监会监管执法的重点。证监会坚决依法查处违规减持行为,引导股东、董监高规范、理性、有序减持,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

拟处以2亿元罚款

证监会介绍,2021年5月,药明康德股东上海瀛翊违规减持股份,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对此,证监会拟依照《证券法》第186条对上海瀛翊做出行政处罚。

因违规减持,药明康德股东上海瀛翊被证监会罚款2亿元

药明康德5月13日晚间发布的公告中,披露了上海瀛翊收到的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其中包括上海瀛翊违规减持的相关情况。

根据该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上海瀛翊成立于2015年9月22日,为投资药明康德项目设立的专门基金。在药明康德2018年5月首发上市时,上海瀛翊持有药明康德1047.87万股,占药明康德总股本的1.0056%,后经两次权益分派以及港股上市定向增发,上海瀛翊持有药明康德2053.83万股,占药明康德总股本的0.8381%。根据上市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承诺,2021年5月10日上海瀛翊所持“药明康德”股票禁售期满解禁。

据了解,上海瀛翊在2018年公司IPO以及2018年、2019年、2020年年报中都做出有关股份减持的承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履行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公告等相关程序,并保证合并计算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届时股份总数的1%。”

因违规减持,药明康德股东上海瀛翊被证监会罚款2亿元

去年5月14日至6月8日,药明康德股东上海瀛翊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公司合计约1724.97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7%,减持价格区间为143.49元/股至176.88元/股,减持总金额为28.94亿元。

证监会认为,上海瀛翊未按照承诺进行披露即进行股票减持的行为分别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两项违法行为,对其择一重,适用第一百八十六条进行处罚。

证监会拟决定,对于上海瀛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行为,责令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亿元的罚款。

正确认识股份减持制度

股份减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转让股份的行为。通俗讲,就是股东减少自己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

专家分析,从市场影响看,股份减持行为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减持股份是股东的固有权利,是股份上市交易的应有之义,也是投资者参与股票投资的目标之一。良好的股份流动有利于形成资本循环,进而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支持企业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股份减持行为,尤其是大股东(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有首发前股份的股东等特定主体的减持行为,市场及中小投资者往往广泛关注,质疑该类股东高位减持套现、利用信息优势获利、获得高额回报等,大规模、集中减持还可能影响中小投资者信心以及二级市场稳定。

为引导大股东、董监高以及特定股东理性、有序减持,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自2015年以来,证监会不断调整完善减持制度,在投融资各方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目前基本形成一套以锁定期为核心,以全链条信息披露、限制减持比例为配套的规则体系。

“总体来看,减持制度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制度,也是一项中性制度,需要一分为二客观看待:规定过松,会对二级市场造成冲击,影响投资者信心;限制过紧,又会降低市场流动性,影响资本形成。”上述专家指出。

谈及违规减持行为的种类,专家介绍,违规减持行为表现多样,主要包括违反预披露要求、违反减持数量比例限制、违反“立案不得减持”规定等等。上海瀛翊违规减持的行为,就是违反了预披露的要求。

对违规减持从严监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规减持股份,破坏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权益,一直以来是证监会监管执法的重点。”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新《证券法》第36条专门对股份减持行为做出规范,要求不得违反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的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同时还明确了罚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认真学习、严格遵守。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负责人进一步指出,针对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证券法》提出信息披露的原则性要求,《减持规定》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对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做出具体、细化规定。例如,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等。这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的重要制度性安排,也是境外成熟市场的普遍做法。在减持股份过程中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属于典型的违规减持行为。相关主体应当深刻理解规则内涵、充分认识违规责任、自觉遵守有关要求,促进形成良好市场生态和环境。

(来源:中国证券报)

[ 责任编辑:窦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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