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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编制或提供虚假资料等,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违法被罚37万元

来源: 文化视界 2022-01-06 09:26:53
  嘉兴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罚款人民币37万元;对顾敏懿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2021年12月30日公布的嘉兴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嘉银保监罚决字〔2021〕26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存在两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二是利用保险代理人将车险直接业务虚构为代理人业务方式套取手续费。顾敏懿时任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副经理,对负责的车险业务管理不力,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嘉兴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罚款人民币37万元;对顾敏懿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因编制或提供虚假资料等,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违法被罚37万元

(来源:中国经济网)

[ 责任编辑:刘雨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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