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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办理不尽职,中国银行5家支行被罚

来源: 文化视界 2022-01-05 15:26:40
  银保监会于2021年12月31日公布泉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东海支行、南安洪濑支行、石狮宝源支行、石狮九二路支行、泉州田安支行均存在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办理不尽职的违法违规事实。

  银保监会于2021年12月31日公布泉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泉银保监罚决字〔2021〕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泉州东海支行、南安洪濑支行、石狮宝源支行、石狮九二路支行、泉州田安支行均存在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办理不尽职的违法违规事实。

  中国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对中国银行泉州东海支行处以50万元罚款;对阮志伟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

  中国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中国银行南安洪濑支行处以50万元罚款;对陈勇泉、张友安、吴培志分别给予警告。

  中国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中国银行石狮宝源支行处以50万元罚款。

  中国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中国银行狮九二路支行处以50万元罚款;对李明勇给予警告。

  中国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中国银行泉州田安支行处以50万元罚款。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申请人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并确认申请人拥有固定工作、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合理确定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风险控制点,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执行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确保规范运作。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充分识别和评估经营中面临的风险,对各类主要风险进行持续监控。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各分支机构和各部门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风险状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明确各级机构、部门、岗位、人员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并实施动态调整。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管理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

  (一)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分级负责,并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管理责任。

  (二)内部审计部门、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对未适当履行监督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职责承担直接责任。

  (三)业务部门应当对未执行相关制度、流程,未适当履行检查职责,未及时落实整改承担直接责任。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第四十八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商业银行,应当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以下为全文:

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办理不尽职,中国银行5家支行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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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 责任编辑:刘雨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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