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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费”成遮羞布,平安信托员工如何4年索贿5.32亿元?

来源: 文化视界 2021-12-27 09:48:34
  前几年信托领域高速扩张,“财务顾问费”引发的腐败案例并不罕见。

近日,审计署发布公告披露移送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查处情况。其中,平安信托江苏区域事业部原负责人陈刚涉嫌受贿问题引起极大关注。根据公告,审计发现陈刚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向相关企业发放贷款时以财务顾问费名义索取巨额钱款,并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今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违法所得高达5.32亿元。

公开判决显示,前几年信托领域高速扩张,“财务顾问费”引发的腐败案例并不罕见,但陈刚作为一个信托公司的中层干部,涉案金额如此巨大实属少见。

因受贿和违法放贷被判15年,陈刚被追缴违法所得5.32亿元

审计发现,2012年至2016年,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区域事业部原负责人陈刚涉嫌在向相关企业发放贷款时以财务顾问费名义索取巨额钱款。2020年1月,审计署将此问题线索移送江苏省公安厅调查。2021年8月,陈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32亿元。

公开信息显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中国平安持股超99.08%。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姚贵平,注册资本130亿元,经营范围包含本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等。

企查查数据显示,平安信托由中国平安(601318.SH)持股99.8809%,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持股0.1191%。

年报显示,平安信托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54.61亿元,同比增长16.72%;净利润30.85亿元,同比增长16.33%;手续费及佣金收入43.35亿元,同比增长16.5%。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0月份,平安信托主要成员发生变更,戴巍接替宋成立出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宋成立退任。据悉,宋成立是1992年就加入中国平安,担任了10多年平安信托总经理职务。

多名信托从业人员因“财务顾问费”入狱,最高被判无期

有信托业内人士指出,前几年信托高速扩张迅速的阶段,从业人员采用各种方式收取“财务顾问费”的腐败问题并非新鲜事,几乎是行业的“潜规则”,费率多为0.2%-2%,最高可达5.4%。

记者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文书发现,此前发生类似案件的信托公司包括中融国际信托、山东国际信托、国投信托、湖南信托等多家机构,相关人员涉及罪名包括职务侵占、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等,涉案金额从几万元至上亿元不等,最高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截至目前,陈刚的违法所得应该是最高。

2019年6月,审计署公布“移送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查处情况”,披露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宋冲受贿案的案情。审计发现,2012年至2017年,宋冲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在信托融资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钱款。2017年,审计署将此问题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2018年12月,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判处宋冲无期徒刑,并处罚金900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目前,裁判文书网并未发布宋冲的判决。不过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年发布的消息,法院经审理查明,宋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信托融资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352.01万元。

2019年3月,湖南省信托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李玮和湖南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伍质洁因犯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和六年,并处罚金110万元和80万元。法院查明,二人在多个融资项目中收取财务顾问费,各自分得966.859万元和226.5万元。

2019年12月,中海信托原副总裁魏志刚收到了终审判决。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魏志刚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魏志刚不满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原判。根据法院判决,魏志刚曾先后三次受贿,总额共530万元。

2016年11月,原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同业合作部助理总裁、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执行总裁苗荟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苗荟共实施职务侵占三起,数额共计2400万。

“财务顾问费”是怎么进私人口袋的?用壳公司“掩人耳目”

这些动辄上百万、上千万的非法所得是怎么流进信托业“蛀虫”的口袋呢?法院判决显示,最常见的手段是专门成立壳公司作为资金中转站,掩人耳目。

近年来,由于银行放贷政策变化或者自身资质不足,部分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取贷款,还有些企业难以承受银行的融资成本,它们纷纷转向信托融资。为了能从信托公司顺利获得贷款,这些企业往往要给信托公司的经手人或中间人付“好处费”,并美其名曰“财务顾问费”,费率多为每笔每年0.2%-2%。而为了掩人耳目,多数钱款会先打入第三方公司,不少信托从业人员会专门为此成立壳公司。

以湖南信托李玮、伍质洁案为例,李玮2012年刚刚上任北京业务总部经理就通过前同事杨家梁在北京注册成立了诚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诚峰达”),专门用于通过湖南信托办理贷款业务中以“投资顾问费”名义从融资方收取好处,收取标准是贷款金额的0.5%-0.7945%,杨作为中间人为李玮撮合业务并分得收益。

2012年上半年,冷水江城乡投资公司有一笔职工集资款需要偿还,但因为银行利率高且融资困难,后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杨家梁。杨在撮合冷水江城乡投资公司从湖南信托贷款过程中,经李玮授意后向融资方索要“顾问费”,并以诚峰达名义与对方签订财务顾问协议。伍质洁在接受李玮请托后,明知冷水江城乡投资公司贷款实际用途与合同不符、抵押财产评估不达标情况下仍审批同意立项、上会,最终签订9500万元贷款合同,诚峰达因此收到220万元顾问费。扣除税费和管理费后,一位中间人收到25万元,杨家梁收到转账、取现共计188.998万元,其中转入李玮账户57万元、现金5万元,转给李玮女朋友母亲30万元。

通过类似模式,在杨家梁撮合下,李玮又先后为湖南和四川2家地方国企促成了1.99亿元贷款、3亿元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协议,分别对应财务顾问费417.9万元、240万元。在贵州普定县普信城投急需资金且当地融资成本高于湖南信托贷款利率情况下,李玮对融资方提出每年收取1.8%的财务顾问费,明显高于平时0.4%的费率,该笔1.99亿元(3年期)应收款收购款对应的财务顾问费高达1074.6万元。财务顾问合同中,前述1.8%顾问费被拆分为财务顾问费1.2%/年、项目销售费0.6%/年,贷款到位后需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这也意味着三年合计费率高达5.4%。

同样的案情也发生在中植系下的中融国际信托。当事人不仅用了壳公司,还玩起了“阴阳合同”。

2012年-2013年,苗荟担任中融国际信托同业合作部助理总裁和中泰创展公司执行总裁,在推进一笔由中泰创展执行抵押,借款主体为聚富地产、放款主体为北京旭辉昭阳公司的5000万元委托贷款(期限24个月,融资费率40%/年)过程中,签订2份合同,误导融资方将500万元融资费打入其实际控制的万通达科公司。而通过中融国际信托为另外两家公司融资过程中,在融资费率分别为13.5%/年和27%/年的两笔融资中,苗荟同样误导融资方认为万通达科同属中植系,通过每笔贷款签订2份合同分别将融资费中的1%/年和2%/年收入囊中。综合计算,苗荟3笔业务合计违法牟利2400万元。

帮其他信托公司“牵线搭桥”收钱也算受贿

绝大部分案例中,当事人都是因为贷款企业在自己任职的信托公司获得贷款而收下好处费,但中海信托原副总裁魏志刚有所不同。中海信托做不了的业务,介绍给别的信托公司做,他也能从中获利。

几年前,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其他案件时,发现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从其律师事务所的提成收入中支取了300万元给中海信托副总裁魏志刚,且在律师事务所的账上备注为“魏志刚提成”。虽然魏志刚辩称该300万元为借款,但“烟雾弹”没有逃过办案人员的火眼金睛。

法院查明,魏志刚利用担任中海信托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兼信托业务一部经理的职务便利,为陈某在推进太湖新城的信托融资项目方面提供帮助,于2009年5月26日至2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受陈某贿赂的300万元。后因审计署开始调查太湖新城公司信托融资的情况,魏志刚退还给陈某2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魏志刚前期的确曾代表中海信托参与了太湖新城融资项目,还去无锡做过前期调查;收集了太湖新城相关工商、税务、财务等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工商银行总行完成了融资方案设计等工作。可是中海信托领导后来否决了太湖新城业务,该项目改由北京国际信托公司做信托通道。陈某所在律所和北国信签定协议,以法律服务费的名义收取介绍费。

项目相关人员都觉得魏志刚前期做了不少工作,应从北国信收到的法律费用里分一部分给他。北国信于2009年6月至2013年7月共支付律师费5831.35万元,最终陈某向魏志刚转账了300万。

魏志刚上诉表示,自己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谋取利益,但是判决认为,魏志刚收受陈某300万元与其前期代表中海信托在太湖新城融资项目中的履职之间具有关联性,其行为符合受贿犯罪构成要件,没有采纳魏志刚的辩解。

除了北国信,魏志刚也收到了源于华宸信托的顾问费。根据判决书,魏志刚在工作中与建总行投行部融资业务处的张某建立了交情。2008年,中海信托与建行总行合作了中信集团35亿元项目,建行这边的对接人是张某。由于涉及到关联交易,这个项目未获得监管批准。在跟熟人葛某商量后,魏志刚向张某推荐了华宸信托,葛某的融信利达公司也与华宸信托签订协议,收取这笔业务的财务顾问费。华宸信托后来向融信利达支付财务顾问费用共计203万元。事后,葛某给魏志刚送来30万元的现金表示感谢,希望他今后继续关照并介绍项目。

证人证言显示,张某本打算让江西信托接手建设银行向中信集团贷款35亿元的通道业务,在魏志刚劝说下,张某同意并实际由华宸信托和江西信托各做一半通道业务。法院认为,魏志刚通过张某职务上的行为,为华宸信托公司谋取了竞争优势,违背了公平原则,应当认定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来源:北京青年报 程婕)

[ 责任编辑:王若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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