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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拟规定消费贷、循环贷、信用贷等贷款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来源: 文化视界 2021-03-14 11:17:05
  3月12日,济南住房公积金官网挂出《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贷款性质为消费贷、循环贷、信用贷等贷款,拟规定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3月12日,济南住房公积金官网挂出《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贷款性质为消费贷、循环贷、信用贷等贷款,拟规定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济南拟规定消费贷、循环贷、信用贷等贷款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01

  拟取消3种提取方式

  信用贷禁提公积金

  征求意见稿拟取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等三种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规定范围的提取方式。

  修订后,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等9种提取条件,缴存职工满足这9种情形之一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非冻结状态的,就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征求意见稿规定,购买无合法产权的住房,装修住房,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商务公寓、车库、地下室等,以及贷款性质为消费贷、循环贷、信用贷等贷款,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02

  购买保障房、拍卖房

  明确提取公积金条件

  这次征求意见稿对购房提取应提供的材料细化了7种购房情形:

  商品房、再交易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公有住房、拍卖自住住房、异地自住住房。

  其中,保障性住房、拍卖自住住房为新增购房提取范围。

  对于购买本市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全款购房发票;购买本市拍卖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全款购房发票。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自住住房提取应提供的材料拟做出调整,对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03

  骗提公积金取消

  一定时间内贷款资格

  征求意见稿一个变化是

  将此前《细则》中的“罚则”变更为“骗提管理”章节。

  对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一经核实,取消缴存职工一定时限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

  对已提取资金的,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将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额,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公积金严重失信行为。

  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另外,对非法从事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将联合公安等执法部门坚决予以打击,对性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

  公积金冲还贷

  提取办理条件有新规定

  对偿还本市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原《细则》规定了公积金冲还贷、公贷按月委托提取和商贷按月委托提取三种方式。

  在此次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中,公积金冲还贷的办理范围包括借款人以及其他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里登记的参贷人员,办理条件拟调整为4种情形,新增“已办理公积金贷款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转账日不得办理”要求。(来源:济南日报 王宝泓)

[ 责任编辑:陈雅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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