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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首个公共数据管理方面的地方规章——《济南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将构建覆盖全市的大数据服务支撑体系

来源: 文化视界 2020-10-16 09:56:56
  济南市委、市政府15日解读山东省首个公共数据管理方面的地方规章——《济南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提出构建覆盖全市的大数据服务支撑体系。

山东省首个公共数据管理方面的地方规章——《济南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将构建覆盖全市的大数据服务支撑体系  

  15日上午,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山东省首个公共数据管理方面的地方规章——《济南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审修情况及核心内容进行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记者注意到,《办法》中提到“应当将公共数据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发展和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那么济南市大数据局在这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又有什么打算?

山东省首个公共数据管理方面的地方规章——《济南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将构建覆盖全市的大数据服务支撑体系

  济南市大数据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赵炳跃在发布会介绍说,济南市大数据局根据《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有关要求,对于发展和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作了积极的探索,开展了相关工作。研究制定了《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方案》,提出构建覆盖全市的大数据服务支撑体系,逐步形成基于“城市大脑”的公共数据、社会数据融合应用体系,研究建立数据交易、应用和安全保障制度体系的工作思路。

  同时,探索构建政务大数据产业生态,通过公共数据开放,赋能企业发展,逐步构建数字生态。比如,“一贷通”平台通过济南市大数据平台接入11个部门开放的公共数据,实现贷款业务1分钟申请、0跑腿办理、1秒钟放贷,为5.1万家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超过65亿元;“人才有价”平台接入13项数据,对人才的价值综合评估后以“身价”形式呈现,目前,注册用户13.5万人,线上服务近10万次;济南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汇聚4200多家卫生机构近360多亿条数据,吸引各类企业和机构加入,共同发展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形成“以数引智、以数育商、以数强产”的大数据产业发展新态势。积极研究起草济南市公共数据授权开发利用的有关政策文件,为进一步规范数据确权、开放、交易、流通提供政策依据。

近年来,济南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数据工作,以推进营商环境提升、数字政府建设、数字泉城建设为重点,建成全市统一的大数据平台,持续强化数据集中汇聚、实时共享和统筹管理,扎实开展数据融合创新应用,取得了显著效果。

  记者从发布会获悉,为实现公共数据的常态化管理,济南市政府将公共数据立法工作列入了2020年立法计划。今年4月,济南市大数据局完成办法起草,由济南市司法局审核后,经济南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9月30日正式公布,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办法》共八章四十条,对公共数据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旨在加强公共数据管理,保障数据安全,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应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济南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进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在济南市大数据发展管理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既完全符合《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要求,又具有鲜明的泉城特色:

  一是明确管理范围。济南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参照国内外有关表述,将公共数据明确界定为“本市各级政务部门、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采集、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首次在立法层面将数据管理范围从政务部门拓展到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符合国家对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相关要求和济南市工作实际,有利于发挥公共数据对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作用。

  二是明确工作主体。《办法》明确规定,济南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制度,综合管理、调度和使用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特别明确“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事业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强化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符合数据管理实际,有利于《办法》的贯彻实施,在国内同类立法中具有创新意义。

  三是明确监管责任。《办法》明确规定,本市对政务信息系统实行登记管理,市人民政府定期对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政务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这些规定明确了公共数据管理的监管责任,有利于杜绝监管漏洞,防止信息系统乱搭乱建,推动部门强化责任担当,不断提升全市公共数据管理应用水平,是本次数据立法的一大亮点。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办法》明确了各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妨碍系统连接、不按照要求提供数据、不及时更新数据等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使用数据过程中有非法获取数据、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获取非法收益等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彰显了“保护合法、打击非法”的法治精神,为做好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段嘉琪)

[ 责任编辑:陈雅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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