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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行

来源: 文化视界 2020-09-26 15:33:30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自贸试验区的目标定位、自贸办及片区管理机构职责,规定了促进投资开放、提升贸易便利、完善金融服务、加快创新驱动的具体措施。

  9月25日,《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经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自贸试验区的目标定位、自贸办及片区管理机构职责,规定了促进投资开放、提升贸易便利、完善金融服务、加快创新驱动的具体措施,体现了山东省特有的海洋经济发展、区域经济合作的立法“山东特色”。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创新驱动、海洋经济和区域经济合作作出专门规定。在创新能力建设方面,明确规定建设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等创新平台,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参与国际科技项目合作;支持企业联合金融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设产业创新平台(第34条);规定了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完善知识产权评估、质押融资风险分担、质押物处置和人才、技术资本化评估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系(第36条);鼓励自贸试验区创新开放型的人才评估机制,构建市场化的人力资本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推进人力资本价值评测、出资和交易,建立人力资本价值统计、分析和应用体系,完善与人力资本价值相匹配的财富分配、资本对接、资源配置的多元化市场机制,推动人力资本产业发展(第37条);海洋经济方面,规定了青岛片区、烟台片区重点发展海洋特色产业和采取的具体措施(第40条、第41条);区域经济合作方面,创新与日本、韩国地方产业合作模式,推进研发创新、品牌打造、标准制定、产业链拓展等多环节合作,强化优势互补,共同开拓第三方市场,推动区域经济合作持续深化(第45条)。

  条例提出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规则,实行差异化监管模式,最大限度精简审批事项、评估事项和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第50条);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自贸试验区内可以开展极简审批、不见面审批(服务)、一次办好的事项(第51条);加强自贸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环境友好型项目,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绿色通道。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申请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第54条)。

  条例明确有关金融领域的试点任务要求,通过创新探索,进一步促进自贸试验区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如,明确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创造条件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支持依法依规设立外商投资金融机构(第29条);推动自贸试验区内跨境交易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建立统一的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第30条、第31条);明确了自贸试验区内在严格监管前提下审慎有序进行金融综合经营试点、探索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二级交易基金、创新知识产权保险业务等金融创新的具体措施(第32条)。(王伟)

[ 责任编辑:徐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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