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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新三板”企业山东鑫运通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涉济南东服务区工程款纠纷

来源: 文化视界 2026-10-08 08: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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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尚未解决,聊城“新三板”企业山东鑫运通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38072.NQ,下称“鑫运通”)及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于明亮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9月28日,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发布限制消费令。法院表示,因鑫运通“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明亮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此次限制消费令涉及的案件为山东高速绿建钢构有限公司与鑫运通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于2026年4月2日立案执行。

 公开信息显示,山东高速绿建钢构有限公司由山东高速绿建发展有限公司100%控股,后者则由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51%、49%股权。

 根据鑫运通此前披露的公告,该纠纷源于双方于2022年10月25日签订的《钢结构安装合同》,涉及济南东服务区车棚工程。因总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对工程总价作出结算,双方产生纠纷。

 2025年5月12日,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就该案进行民事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按照调解结果,鑫运通需向山东高速莱钢钢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高速绿建钢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0万元及诉讼费损失2.822万元,合计392.822万元。

 双方约定,相关款项分期支付。其中,60万元应于2025年5月15日前支付,140万元于2025年6月15日前支付,140万元于2025年7月15日前支付,剩余52.822万元于2025年8月30日前支付。

 同时,调解书约定,如鑫运通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山东高速绿建钢构有限公司有权对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鑫运通还需另行支付10万元违约金。

 但从后续执行情况来看,上述债务并未全部履行。 

鑫运通在2026年6月披露的重大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中称,公司于2026年4月11日收到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法院责令公司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3.968万元执行费。

 截至公告出具日,鑫运通披露称,上述调解书规定义务尚余372.822万元款项未执行,公司将尽快与对方协商。

 此次法院发布的限制消费令显示,鑫运通仍未履行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内确定的给付义务,因此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根据限制消费令,鑫运通及于明亮不得实施包括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旅游、度假以及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消费行为。

 经营数据方面,鑫运通2026年半年报显示,公司主要从事市政公用工程及非开挖管线工程建设。

 2026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58.05万元,同比下降67.62%;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6.95万元,上年同期为-72.14万元。

 对于营业收入下降,公司解释称,主要原因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影响,本期承接项目减少,营业收入降低”。

 鑫运通注册地位于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长江路华建壹街区,于2016年8月挂牌“新三板”。

(来源:经济导报)

[ 责任编辑:姜治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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