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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陵美酒被法院强制执行70.2万元,缘起“内参”酒商标侵权

来源: 文化视界 2022-07-23 11:43:42
  兰陵美酒因一款酒水外包装盒上使用“内参”字样而被酒鬼酒状告侵权,该案法院一审支持了酒鬼酒主张,并判处兰陵美酒赔偿70万元。

日前,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兰陵美酒”或“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70.2万元。记者获悉,之所以被执行缘起于公司与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酒鬼酒”)之间的一场商标侵权纠纷。

上述纠纷当中,兰陵美酒因一款酒水外包装盒上使用“内参”字样而被酒鬼酒状告侵权,该案法院一审支持了酒鬼酒主张,并判处兰陵美酒赔偿70万元。后虽然兰陵美酒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了其上诉主张,维持原判。

中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的案号为(2022)鲁01执1360号执行文书显示,本次执行立案时间为2022年7月20日,执行人姓名,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为70.2万元,执行法院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南中院”)。

记者了解到,原告酒鬼酒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是第3981390号“内参”文字商标。酒鬼酒称其调查发现,被告兰陵美酒大量生产、销售的白酒,突出使用了“内参”标识。酒鬼酒认为,该事实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酒鬼酒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第3981390号“内参”注册商标,以及国内国际媒体对“内参酒”的相关报道,并提交了酒鬼酒委托代理人在电商、线下专营店、超市、酒水商行等地购买的兰陵美酒印有“内参”字样的酒水产品及付款证明。

酒鬼酒陈述称,“‘内参’品牌系酒鬼酒独创,是酒鬼酒的超高端产品,2010年‘内参’被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兰陵美酒作为一家知名度较高的白酒制造企业,在酒类生产、销售领域,多年来与酒鬼酒处于同一行业,其应当知晓“内参”商标属于原告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规避,而其未尽合理避让义务。”

酒鬼酒认为,兰陵美酒不仅在产品上突出使用“内参”标识,而且长期、持续实施侵权行为,致使酒鬼酒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内参酒高端品牌定位的市场机会被明显抑制,扰乱了原告的市场布局;在“内参”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兰陵美酒的上述行为具有尤为明显的主观恶意,造成的侵权后果十分严重。

济南中院认为,涉案第3981390号“内参”商标合法有效,原告酒鬼酒作为涉案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保护。在被诉侵权商品包装的正面、背面及侧面中心部位,均标示有竖向排列的“内参”文字,“内参”文字明显较大,且在包装当中处于一般消费者最易识别的位置,构成突出使用,能够轻易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起到了识别该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在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与涉案第3981390号“内参”商标相比较,二者读音、排列相同,字形、字体相似,构成近似。

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济南中院判令,兰陵美酒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酒鬼酒第3981390号“内参”商标权商品的行为,兰陵美酒赔偿酒鬼酒经济损失70万元。

此后,兰陵美酒不服法院一审判决进行了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兰陵美酒在被诉侵权白酒商品上使用与酒鬼酒涉案商标近似的“内参”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被诉侵权商品与酒鬼酒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误认,故一审法院认定兰陵的被诉行为侵害了酒鬼酒的涉案商标权,并无不当。

另外,关于赔偿额度二审法院认为,因酒鬼酒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兰陵美酒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无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故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兰陵美酒作为生产商的主观过错程度、生产规模、侵权情节、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以及酒鬼酒为制止被诉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一审法院依法酌定兰陵美酒赔偿酒鬼酒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万元,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兰陵美酒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既然已经被二审法院裁定败诉,兰陵美酒为何不主动履行赔付义务,而落得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地步呢?记者就此拨打了兰陵美酒工商系统预留的电话,遗憾的是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

(来源:鲁网)

[ 责任编辑:林立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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