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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济南分公司彩铃侵权案上榜“2021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 文化视界 2022-05-10 09:32:41
  法院经审理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4月21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通报会,会上发布了2021年度济南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咪咕公司、移动济南分公司“手机彩铃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上榜。

据公布的资料显示,王立平等多位著作权人(词、曲作者)分别与音著协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将其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音著协进行集体管理并提起维权诉讼。咪咕公司通过其网站的“彩铃包月”业务,将音著协集体管理的包括《美丽的草原我的家》《轻轻的告诉你》在内的涉案82首音乐作品作为彩铃供手机用户订购,移动济南分公司参与了彩铃业务的收费及办理。音著协认为咪咕公司、移动济南分公司侵犯了涉案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不能理解为让“所有社会公众”在“任何地方”“随时可以”获得作品。手机用户订阅并设置了彩铃后,彩铃音乐就可以被拨打人收听到,则实际上通过彩铃业务已将涉案音乐作品向公众提供,本质上是一种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故移动济南分公司和咪咕公司合作运营的彩铃业务侵犯了涉案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移动济南分公司和咪咕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16.4万元。

本案准确分析把握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特点和构成,对相关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公众能够以“点对点”的方式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是网络传播行为区别于传统传播行为的本质特征,传播者对于获得作品的时间和方式虽然有一定限制,但只要公众在该限制范围内可以通过网络自行选择时间和地点去“点播”,就仍然是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的行为。

企查查显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01年03月09日成立。负责人为邓克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等。(来源:态度济南)

[ 责任编辑:王若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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