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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华为员工被判刑

来源: 文化视界 2022-04-19 12:30:17
  易某因工作需要拥有登录华为公司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的权限,可以查看工作范围内相关数据信息。

非法获取公司内部的计算机信息数据,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涉嫌犯罪。近日,资深律师以案说法,向记者阐述了华为员工易某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例。

具体案例:

易某因工作需要拥有登录华为公司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的权限,可以查看工作范围内相关数据信息。2010年12月,易某从华为公司线缆物控部调任后,未按华为公司的要求将ERP账户线缆类编码物料价格的查询权限清理,至2017年底,易某违反规定多次通过越权查询、借用同事账号登录的方式在ERP系统内获取线缆物料的价格信息。2017年以后,易某发现ERP系统中的POL采购小程序存在漏洞,能通过特定操作绕过权限控制查看系统数据,便以此方式获取线缆物料的价格信息。易某将非法获取的价格数据以发短信、打电话、发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深圳市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供应商),从而帮助金信诺公司在华为公司的招标项目中提高中标率。经查,易某在2016年12月27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多次通过邮箱将华为公司多个供应商共1183个(剔除重复部分共918个)线缆类编码物料的采购价格发送给金信诺公司。

经查,易某在2012年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收受金信诺公司购物卡共计7000元、篮球鞋5双(价值共计人民币16437.6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认罚,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系初犯,原审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易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继续向被告人易某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3437.6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易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为免于刑事处罚。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该案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冯秀真向记者作了详细阐述。

律师释法

冯秀真律师表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的新增条款。

以上可知,构成本罪需要有两点,一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行为,或者实施了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法控制的行为;二是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或者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加以非法控制,是基于“侵入或者其他技术手段”。

华为易某的案件在当时还是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大概有两个原因,一个是从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上来看,易某的获利金额在一般老百姓看来其实不大;另一个是颠覆了一些人的认知“原来泄露公司秘密这件事,不只是一个民事赔偿的问题,还会坐牢”。

易某的行为显然是符合了以上两点。那么关于“情节严重”,法律规定又是如何?冯律师在此做出了解释:“《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做了明确的规定:(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易某的非法获利价值共计人民币16437.6元,已经超过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结合其认罪认罚的表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说,《刑法》层面上的“情节严重”往往和老百姓心中的情节严重未必是一个概念。

律师提醒:网络时代,每位职场人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大量的计算机存储信息,惟有谨遵职业道德,坚守道德底线,才可避免引火上身。

(来源:鲁网)

[ 责任编辑:林立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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