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 > 正文

6月1日起,山东房企违法将按“新标准”处罚

来源: 文化视界 2021-05-08 10:10:59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五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明确了对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企业等五个行业,以及注册执业人员等行政处罚依据、处罚标准,新规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资质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逾期未改正的,将被吊销资质证书。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五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除了超越资质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对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撤销资质,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6月1日起,山东房企违法将按“新标准”处罚

6月1日起,山东房企违法将按“新标准”处罚

6月1日起,山东房企违法将按“新标准”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或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且造成群体性事件的,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造成群体性事件,引发社会舆论关注且3个月之内未妥善解决的,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处以2万元罚款;不遵守原资质审批部门指令,拒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处以2万元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且拒不整改的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罚款。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示,依照法律法规和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不影响设区的市、县(市、区)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依法实施警告、罚款等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来源:新黄河 罗晓飞)

[ 责任编辑:窦静 ]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