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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出台新规:新房交付前须经物业承接查验,以改变建设单位和物业推诿扯皮的局面

来源: 文化视界 2021-03-18 11:59:34
  实施细则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生活中你是否遇到这种情况,因为没有明确的物业交接,小区物业设施出现问题时,建设单位和物业企业互相推诿扯皮不给解决,今后这种局面将得到改变。

  本月(3月)起正式实施的《济南市新建商品住房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商品房在交付前必须经过物业承接查验,以明确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在小区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等方面的责任;移交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

  据介绍,新建商品住房物业承接查验(以下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商品住房物业前,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实施细则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3个月内,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其中,物业查验包括竣工图、公共设备清单、水电气等准许使用文件、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等。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

  现场查验完成后,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该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物业承接查验是一项硬性规定,实施细则强调,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承接查验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来源:济南日报  谷青)

[ 责任编辑:徐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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