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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鹊华天禧“公寓”变商务办公楼,山东佰邦置业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等问题多次被罚

来源: 文化视界 2021-02-23 14:00:40
  近日,有多位市民反映,在山东佰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鹊华天禧项目,当时宣传和购房合同上都是公寓,但合同签订为商务办公楼。

  “我购买了一套‘公寓’,后来才发现这并不是他们销售时所说的‘公寓’,而是商务办公楼。”近日,有多位市民反映,在山东佰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鹊华天禧项目,当时宣传和购房合同上都是公寓,但合同签订为商务办公楼。

济南鹊华天禧“公寓”变商务办公楼,山东佰邦置业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等问题多次被罚

济南鹊华天禧“公寓”变商务办公楼,山东佰邦置业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等问题多次被罚  

  此前售楼处宣传页 均标有“公寓”字样

  据购买该“公寓”的隋女士称,2018年初,她看中了济南市历城区北园大街鹊华天禧项目的房屋。该项目在宣传中的公寓样板非常吸引人,隋女士按照销售人员指引办理交费手续。2020年4月份,因房屋延期交房,她加入了业主群。这时,隋女士才了解到,这个所谓的“公寓”却是商务办公楼。隋女士认为,这是开发商的欺诈行为。

  不仅是隋女士,同样购买该“公寓”的刁先生也遇到了同样的事情。刁先生说,他是无意间听到了鹊华天禧的广告,明确称为公寓,他这才通过团购活动购买了一套。“当时销售人员跟我说的就是公寓,包括他们的售楼处,都是打的‘公寓’的广告,后来一看合同才知道是商务办公楼。”

  根据业主提供的照片,在2018年鹊华天禧的售楼处、广告宣传页等均有明显的“MINI公寓”字样。

  有业主提供了他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中,现定名为“鹊华天禧苑商务办公楼”。多位业主称,在购房合同后面的还有一份装修明细,为“寓见MINI公寓精装标准”。

  “当时,我们是先付款,后签合同,并且在签合同的时候,销售人员没有留给我们看合同的时间,直接告诉我们在哪些位置签字、按手印。”多位业主称,在签合同时,有工作人员着重介绍了“装修明细”,看到有“公寓”字样,这才未多想。

  有业主称,鹊华天禧还存在延期交房、违规交房的情况,“合同约定的是2019年12月31日交房,直到2021年1月有业主收到了交房通知,可我们了解到,直到现在这个项目还没有通过验收。”

  记者以业主身份询问能否交房,售楼处的工作人员称综合验收的手续没有拿到,但可以交房。该项目一名相关人士表示,因为楼体的坐标偏移了70多厘米,导致验收流程停滞。但他强调,这不是质量问题,并且正在处理中。“规划核实完了,就单体竣工备案,最后就可以综合验收,还需要三个多月的时间。”

  曾3次被行政处罚,擅自交房被罚30万元

  2月21日,记者跟随业主来到位于历城区北园大街的鹊华天禧售楼处。现场,业主询问为什么自己购买的“公寓”变成“商务办公楼”,“这块地就是商业用地,它就是40年产权的”。业主要求进一步解释时,工作人员称,自己当时还未入职,并不了解情况。

  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在前期调查中发现了鹊华天禧项目的开发商山东佰邦置业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并进行了处罚。

  记者了解到,因为其发布虚假广告,山东佰邦置业有限公司被罚款20万元。据公布信息,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当事人从2017年至2018年在开发、销售时,通过印刷品广告、户外广告等形式,以“鹊华天禧苑”“鹊华天禧”为项目名称对外宣传使用了“公寓”的字样,突出了此项目可以“居住”的功能,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解。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1月28日。

  据企查查数据,山东佰邦置业有限公司曾三次被行政处罚,除虚假宣传外,该公司在2020年4月份因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费或者少缴应缴税款而被罚款。在2018年6月份,曾因擅自交房被罚款30万元。

  商务办公楼偏办公,严格讲不允许住人

  是商业用地,规划成商务办公和商务公寓,两者到底有什么区别?

  对此,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名工作人员曾回应媒体说,“从规划技术角度来讲,没有非常明确的区分概念,但两者又不完全一样。”商务办公用房在使用上偏办公,商务公寓则偏居住。“商务办公的主导功能偏办公类,一般一个楼层设计一个卫生间,但也有的办公用房每个房间都需要卫生间和下水管道,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

  济南一位资深房产中介从业者告诉记者,由于公寓有一定的居住属性,所以可以合法合规地拥有独立下水和排烟管道,商用水电可以申请民用,也可以接入天然气;办公则为商用水电,很难改成民用,而且电也不能像民用一样可以分户入户,而是从总电路分户,公摊电费更大,且不具有居住属性。“严格来讲,办公楼不允许住人,在售卖价格上来说,办公楼的市场价格要低一些。”

  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的邱洪奇律师认为,开发商的宣传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购房人的本意是购买公寓,而事实上,开发商提供的是商务办公楼。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购买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这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对方返还房款。

  邱洪奇律师表示,如果购房人不想退房,还可以就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行为主张权利,要求进行索赔。而开发商在未经过验收的情况下通知业主收房的行为,邱洪奇律师建议,购房人不接受收房,应向其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房行为,之后追究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来源:齐鲁晚报)

[ 责任编辑:窦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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