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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民遇小产权房纠纷:转让未履约却被确权,811万拆迁款引质疑

来源: 文化视界 2026-07-17 13: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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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南市民王某青向媒体反映,其前夫王某1996年参与共同购置并翻建的市中区七贤镇太平村西山坡房产,2016年转让给蔡某后,对方未按约付清款项却长期占用;后在该房产拆迁时,被确权至蔡某名下,811万元补偿款已全额发放,测绘面积从原述800平方米增至1022平方米。王某青因长期在外看孙子对此不知情,2025年9月得知消息后紧急回济维权,直指舜耕街道办及相关单位审核失职。需明确的是,王某青与王某已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该涉事房产归王某青所有。

根据王某青提供的1996年《协议书》,王某与陈某、李某三人共同出资购置太平村西山坡1.5亩旧院落,与村委会约定翻建后共同享有使用权与所有权。因当时政策限制,翻建房屋未办不动产权证书,属小产权房。三人按出资比例分配土地:李某0.6亩,陈某与王某各0.45亩(合计0.9亩),后二人在合占土地上共建约800平方米房屋,按出资划分权属,陈某出具《情况说明》注明“个人产权处置与对方无关”。

2009年,王某将自有房屋份额提供给蔡某居住;2016年,已购得陈某产权的蔡某与王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将面积800的房屋分三次支付240万元转让款(2016年12月、2017年11月、2018年11月各80万元),若未履约则协议作废,房产仍归王某所有,蔡某需按每年30万元支付2009年起房租。因房屋无产权证无法过户,协议注明“交付使用即视为完全交付”,争议优先仲裁解决。

但根据王某青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截至2025年9月,蔡某仅支付第一笔80万元,后续160万元未付却持续占用房屋。2021年,王某曾申请仲裁,但被济南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无产权证明、建筑性质不符立案条件”为由未受理;后诉至市中区法院,法院以“约定仲裁管辖、房屋权属不清”为由出具《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王某青提供了相关案号,经查询显示该案已生效),房产纠纷自此陷入停滞。

随后市中区舜耕街道办启动金鸡岭片区拆迁,案涉房产被确权至蔡某名下,811万元补偿款已发放至其账户。王某青质疑,在《房屋测绘材料》中房屋测绘面积由建房时的800余平米增至1022平方米,误差达27.75%,远超合理范围,该测绘材料由时任拆迁工作组组长、现任舜耕街道办副书记崔某签字确认。

王某青反映,拆迁期间其本人未在济南,并不知情,舜耕街道办未通过任何形式联系其核实权属,并且蔡某在拆迁中隐瞒协议未履约作废的事实,谎称“协议遗失”“联系不上”,选择性提供法院裁定书,出具“已付清全款”的不实证明,以业主名义签字并提交虚假《承诺函》,导致补偿款被错误支付。

王某青认为,舜耕街道办及相关单位存在明显失职:一是未核实蔡某“协议丢失”说法,未通过村委会等渠道联系协议双方核实权属;二是在已知房屋有权属争议的情况下,仅依据蔡某单方承诺便拨付811万元,涉嫌违反拆迁审核程序。

针对相关法律与测绘问题,媒体咨询了专业律师丁某。丁律师指出,案涉房屋为小产权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集体非经营性土地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若蔡某非太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协议可能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即便协议部分有效,蔡某未履约已触发“作废”条款,结合离婚协议约定,房产权益应归王某青所有。

对于拆迁确权,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集体土地房屋确权需以原始权属证明、协议为依据,核查履约情况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舜耕街道办未履行上述程序,确权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测绘方面,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测绘技术规范》(DB37/T 5055-2016),集体土地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误差应控制在±3%以内,此次误差率达27.75%,可能存在将附属设施违规计入面积或测算标准不符的情况。且测绘材料需经产权人确认或公示,组长签字应附带“已核实权属”说明,未履行该程序则测绘结果合法性存疑。

媒体就拆迁程序合规性等问题采访济南市市中区委宣传部,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因该事件目前正在走司法程序,暂无法接受采访,但明确承诺会在法院作出判决后,配合媒体进行情况说明。

王某青向媒体表示自事发至今,该起房产权属及拆迁补偿争议长期悬而未决,期待政府、公安相关部门进一步跟进核实。媒体将持续关注事件后续进展。

(文/文化视界)

[ 责任编辑:薛筱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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