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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东港区理想之城南区发生高坠事故,被山东省住建厅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来源: 文化视界 2024-01-17 0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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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山东省住建厅官网更新一则处罚通告,对2023年4月1日发生在日照市东港区理想之城南区一施工现场的高坠事故作出行政处罚对该公司负责人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鲁建安B(2021)1100037]6个月的行政处罚。据了解,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以下是山东省住建厅通告原文:

日照东港区理想之城南区发生高坠事故,被山东省住建厅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张萌

2023年4月1日,日照市东港区理想之城南区一标段项目10#楼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东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日照市东港区理想之城南区项目“4·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结案的批复》(东政复〔2023〕24号),该起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日照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3年7月26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3〕43号),你于2023年8月2日签收后提出书面陈述、申辩,不认可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做出的责任认定,相关单位已对《批复》提起了行政诉讼。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0日作出的《行政判决书》[(2023)鲁行终 579 号]判决结果,涉案《批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538条“一般”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鲁建安B(2021)1100037]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9日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责任编辑:孙倩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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