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淄博中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鹏环保”)因涉嫌在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限制排放污染物,被罚款5.375万元,处罚时间为4月10日。值得一提的是,9月9日,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将中鹏环保列入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989万元。

来源: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官网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2025年12月15日,淄博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II级应急响应的通知(2025-2026年第1期),淄博于2025年12月16日8时00分启动II级应急响应。
根据“固定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与企业“一厂一策”,中鹏环保重污染天气橙色(II级)应急措施为“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查阅淄博市排污企业用电智能监控系统发现,中鹏环保“产污-治污设备对比曲线”在12月16日8时00分启动II级应急响应之后,与此前用电无明显变化。对此,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对中鹏环保进行现场检查,现场40万m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工段(下文统称“加气二车间”)生产中,车间内航吊、轨道载具正常运行,加气二车间现场浇筑搅拌机、切割机组正常运行。

来源: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官网
经查,中鹏环保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中鹏环保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的情况下,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同时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排污许可管理类”第5项,对中鹏环保处以罚款5.3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企查查
企查查工商信息显示,中鹏环保成立于2019年6月,注册资本1亿元,注册地址为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姚娜。企业主营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地面砖、脱硫石膏、粉刷石膏、混凝复合保温砌块等建筑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拥有多条生产线及粉煤灰储罐,原材料自有能力基本保障。企业现有员工200余人,固定资产1.8亿元,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曾获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并入选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
查阅股权穿透图获知,海阳同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中鹏环保的大股东,持股比例为97%。海阳同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大股东为淄博昌隆贸易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80%,实际控制人为王素花。

来源:企查查
企查查显示,目前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被列入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仅2026年,中鹏环保新增28条开庭公告、裁判文书、被执行人等动态,其中,9月2日,菏泽市郓城县人民法院就中鹏环保与郓城县聚盈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12.75万元、未履行金额12.93125万元,对中鹏环保执行限消令。9月9日,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将中鹏环保列入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989万元。

来源:企查查
(文/张庭颁 来源:鲁中晨报·齐风财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