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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济南市分区域管理停车设施指标,每100平米配建1个停车位

来源: 文化视界 2021-12-30 11:39:53
  近日,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泊位指标与准则(试行)》,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明年起济南市分区域管理停车设施指标,每100平米配建1个停车位

  近日,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泊位指标与准则(试行)》,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在中心城二环路以内及二环东路—经十路—凤凰路—工业南路—工业北路围合区域,新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小区执行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配建1个机动车停车位的标准,并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指标实行分区域管理,不同管理分区内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按所在管理分区规定指标进行规划管理和建设。一类区域为配建停车设施适度限制区,一般指中心城二环路以内及二环东路—经十路—凤凰路—工业南路—工业北路围合区域;二类区域为配建停车设施适度发展区,一般指中心城一类区域以外区域。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建筑部分应按本规定核算配建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且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应适当补充原建筑配建不足车位,补充数量不少于原配建不足差额数的20%。

  新建小区工程应在用地内配备用于访客临时使用的公共机动车停车泊位(不计入配建总泊位数),其数量一般不低于配建车位总量的2%。访客车位不得租售。

  对于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二层及以下,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库出入口混合设置;在地下设置的,应做好防火分隔。新建住宅类建设工程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在地上布置的,应一并设置车棚等遮阳、遮雨设施及非机动车充电设施(不纳入计容面积),配置充电设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50%;不得在建筑物地下设置非机动车充电设施。非机动车单个停车位建筑面积(扣除墙、柱等障碍物面积的实际有效面积)宜按不小于1.8平方米。(来源:新黄河 罗晓飞)

[ 责任编辑:于冬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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