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调控加码:海南首推现房销售制,山东适度降低商品房预售条件

青岛新楼市  2020-03-09 14:15 阅读量:37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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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7日晚,海南省政府发布楼市重磅政策!取消预售,开始实行现房销售制度!
  划重点:
  1.新出让土地建设的商品住房,实行现房销售制度。
  2.家庭多套房限购。在海南省已经拥有两套住房及以上的本省户籍和常住居民家庭(含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停止向其销售安居型商品住房和市场化商品住房。
  3.发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此次升级调控,对开发商和购房者都有着巨大的影响。
  对开发商而言:
  1.房企在购地和项目开发上会更加谨慎。尤其是结合此前苏州松绑现房销售政策看,海南此次更多地是为了约束炒地等行为,通过现房销售的模式,防范各类烂尾楼的出现。
  对于开发商来说,现房销售使得资金约束性更大,投资拿地等也会更加理性。
  比如,某房企要求从拿地到开盘最好控制在100天内(多层小区),这是“期房销售”可以做到的极限。如果采用“现房销售”,开发商回款期至少要从100天拉长到200天以上,甚至超过一年,这意味着开发商的资金效率将降低1到2倍。
  2.资金周转压力大,销售报价可能会提高。项目的上市周期被拉长,开发房企需要的资金周转力量比期房更大,这对负债率高的开发商是不小的考验压力。而另一方面,开发商的开发成本提高,也可能导致的是销售报价提高。
  对购房者而言:
  1.所见即所得。近年来,预售制度下产生的各种烂尾、维权现象屡见不鲜。现房销售,所见即所得,将会减少维权事件的发生。
  2.小区品质提升。而现房销售压力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会更注重产品设计、公建配套、房屋质量等因素,通过提高小区品质来吸引客户,对于注重小区品质的购房者,更容易做出判断。
  3.还贷交房租双重压力减小。同时,期房制度下的首套房家庭,在购下房产的那天开始,不仅要还贷款,还要交至少一两年的房租,虽然有了房子但却不能立马入住,而现房,也免去了边还贷款边交租金的双重压力。
  3月6日,山东省出台《关于统筹推进住建领域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符合条件房地产项目适度降低预售条件
  划重点:
  1.适度降低商品房预售条件和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
  2.妥善处理延期交付。2020年6月30日前申办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允许开发企业顺延3个月缴纳尚未销售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目前,已有济南、苏州、石家庄、福州、厦门等数十个城市发布降低预售标准的调控政策,实行调控政策的主体基本为城市。
  山东是第一个在全省范围内实行降低商品房预售条件的省份。
  全国各城政策还是以救市、救企为主,据不完全统计,仅2月份,就有超过60个城市发布了不同程度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内容涵盖放宽预售条件、减少企业资金压力、延缓公积金月供以及下调公积金首付比例等。
  业内人士表示,总体来讲,上述政策体现了当前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导向,即形成良好的预售条件和资金回笼状态,助力企业复工复产,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城阳:引进人才购置个人住房的有关政策
  《城阳区引进人才购置个人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区委第72次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区财政局根据会议精神,对实施方案做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人才范围:满足青岛市人才类别规定的七类人才(详见附件)。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先点后面”。全区首先在中车(含四方股份、庞巴迪、四方车辆)、青岛农业大学、各街道、各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含教育、卫生系统)、各区属国企(以下简称试点单位)进行试点,条件成熟后,在全区展开。
  2.坚持产权共有。试点单位与人才购置个人住房实行共有产权政策,产权比例为2:8,期限为5年。
  3.坚持齐抓共管。区成立工作专班,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该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工作流程
  (一)有购房意向且符合青岛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人才,向试点单位提出申请,由试点单位组织向区人社、自然资源部门进行购房资格认定。
  (二)经购房资格认定后,试点单位组织团购,其中:
  1.中车、青岛农业大学自行组织本单位的住房团购,区工作专班给予配合;
  2.区直试点单位可与区属国企合作,并签订委托协议,共同受理人才住房申请,办理住房团购手续;具备条件的,也可自行办理。
  (三)试点单位根据区住建部门发布的购房信息,与区内签约的房地产开发商启动竞争性谈判,确定商品房购买价格(原则上不得突破市场团购价),签定团购协议,确定购置套数与付款期限。
  (四)同一购房批次的人才,应在限定期限内到指定的开发项目选定房源。选定房源后,试点单位和人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不动产共同持有人身份与开发商签定购房合同,办理共有产权登记手续。
  (五)自办理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由人才将试点单位持有的20%产权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孰低”原则,即5年后市场价高于原购房价的,人才按原购房价回购;5年后市场价低于原购房价的,人才按5年后市场价回购,差额部分由区财政补贴。
  (六)有购房意向和购房需求但暂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才,可由试点单位先行办理购房手续,个人负担购房资金部分双方可协商确定,待满足购房条件后,再行办理共有产权手续,相关责任在双方签订协议中进行约定。
  四、资金筹集
  按照产权比例,试点单位和人才购买住房时,个人承担购房总价款的80%,并自行筹集资金;试点单位承担购房总价款的20%,由其自有资金或融资解决。购房首付款由试点单位和人才在与开发商约定时间内按2:8比例支付,其中:
  1.中车、青岛农业大学的购房资金由本单位自行筹集;
  2.鼓励区直试点单位与区属国企或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解决本单位20%自筹资金不足问题,具体办法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五、政策扶持
  1.鼓励区属国企积极参入区直试点单位人才购房试点,通过银行贷款、公司债、企业债、基金等形式向金融机构、社会资本融资,或通过自有资金解决区直试点单位20%资金缺口。区属国企通过融资方式解决的,区财政按年化收益率(原则上不高于6%)承担其融资成本;通过自有资金解决的,按照不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补助(原则上年化利率不高于4.9%)。区直试点单位通过其他方式解决自筹资金的,按照区属国企扶持政策执行。
  2.对区直试点单位在办理共有产权证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区财政按照20%的比例给予等额扶持;并按照购房总价款的2%支付管理费用。
  3.对中车、青岛农业大学的政策扶持按照上述办法办理。
  4.财政扶持政策自办理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暂定5年。
  六、职责分工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双招双引、公安、各街道、各区属国企、各试点单位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具体分工如下
  1.区人社部门负责对人才购房资格进行认定。
  2.区公安部门负责人才的落户。
  3.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每年的购房财力情况进行测算,做好政策扶持及经费保障工作。
  4.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出具个人住房证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5.区住建部门负责对有意向的房地产商进行遴选并签约,明确权利义务;会同各街道办事处定期发布商品房房源信息及签约房地产商名单;协助试点单位与开发商进行商业谈判。
  6.区属国企负责对每年融资能力进行分析,制定融资计划,做好资金筹集工作;制定购房人评分规则,明确购房时序和数量;做好与开发商谈判、办理共有产权手续等工作。
  7.中车、青岛农业大学负责本单位人才个人购置住房工作,并及时向工作专班提报购房需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 责任编辑:王姝方 ]